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九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2.第十条 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
3.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4.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行政部门直属体育院校经**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后,可以审批各项目或部分项目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
5.直属体育院校批准的裁判员应当报所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6.第十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