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销办法》中有:
1.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批准非脱产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只可享受一次学费补助,即以参加工作之日起在职人员的最高学历为基准,首次参加更高学历学位教育的(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在单位给予报销最高不超过60%的学费并且总额不得超过15000元,其他费用如报名费、辅导费、教材费、证书费、差旅费、食宿费、答辩费等均由个人自理;再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和参加第二学历学位教育的,各种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单位不再给予报销。
2.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由组织选拔安排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其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他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各种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及所属行政机构和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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