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规定了以下人身权利: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
2.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3.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4.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
5.名称权。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
6.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
7.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
8.婚姻自由权。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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