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3.便民和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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