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写好一份电子病历
应该在以下方面进行关注。
1、病人信息的采集必须准确无误。病人的基本信息将在患者历次住院甚至全市各医院历次就诊时进行查询、使用,病人住院时首次采集的病史及体格检查结果,各种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将在住院期间多次被引用或导入,一旦初期信息错误,整份病历质量将大打折扣。
2、病历资料记录的及时性。所有病人资料由医生录入时均自动生成时间和签名,上级医生检查病历时也同样自动生成签名并记录时间,如果医生因各种原因延误病历资料录入,电脑将自动生成记录,既是后期进行录入时间修改,但印痕永在。
3、病历资料的完整性。电子病历因纸张因素不能多次完成续打功能,因此病程记录须待满一页后再行打印,但很多内容是独立成页的,此种记录应在完成后立即进行打印,否则非常容易遗漏,造成病历缺页。
4、病人的知情告知。目前除入院72小时内诊疗知情同意记录和术后首次病程记录须在患者或家属签字后进行续打印外,其余各种知情告知记录均是单独成页,需要注意的是“手术知情同意记录单”、“有创操作(治疗)记录单”、“危重病人知情谈话记录单”因内容不同可能会出现两页,此时应正反两面进行打印,以保证谈话内容的完整和真实。
对于病程录中需患者或家属签字部分,如出现两页内容,原则上也应在每页上进行签字。5、病历质量的核心是内在质量,每次病程记录的内容不应是前次病历资料或每次检查结果的简单复制、粘贴,每一次病程记录均应独立成章而又上下呼应,它是依据病人病情的真实情况、近期阳性或有鉴别意义的阴性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提出下一步的诊治措施,对病情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处置是记录的重点。
6、最后,病历全部打印出来后应再一次详细检查并签名。每一份电子病历都是医生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全科甚至全院医务人员智慧的体现,希望每一个医生认真对待。
2. 如何写好一份电子病历
应该在以下方面进行关注。
1、病人信息的采集必须准确无误。病人的基本信息将在患者历次住院甚至全市各医院历次就诊时进行查询、使用,病人住院时首次采集的病史及体格检查结果,各种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将在住院期间多次被引用或导入,一旦初期信息错误,整份病历质量将大打折扣。
2、病历资料记录的及时性。所有病人资料由医生录入时均自动生成时间和签名,上级医生检查病历时也同样自动生成签名并记录时间,如果医生因各种原因延误病历资料录入,电脑将自动生成记录,既是后期进行录入时间修改,但印痕永在。
3、病历资料的完整性。电子病历因纸张因素不能多次完成续打功能,因此病程记录须待满一页后再行打印,但很多内容是独立成页的,此种记录应在完成后立即进行打印,否则非常容易遗漏,造成病历缺页。
4、病人的知情告知。目前除入院72小时内诊疗知情同意记录和术后首次病程记录须在患者或家属签字后进行续打印外,其余各种知情告知记录均是单独成页,需要注意的是“手术知情同意记录单”、“有创操作(治疗)记录单”、“危重病人知情谈话记录单”因内容不同可能会出现两页,此时应正反两面进行打印,以保证谈话内容的完整和真实。
对于病程录中需患者或家属签字部分,如出现两页内容,原则上也应在每页上进行签字。5、病历质量的核心是内在质量,每次病程记录的内容不应是前次病历资料或每次检查结果的简单复制、粘贴,每一次病程记录均应独立成章而又上下呼应,它是依据病人病情的真实情况、近期阳性或有鉴别意义的阴性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提出下一步的诊治措施,对病情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处置是记录的重点。
6、最后,病历全部打印出来后应再一次详细检查并签名。每一份电子病历都是医生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全科甚至全院医务人员智慧的体现,希望每一个医生认真对待。
3. 如何书写病历
国家卫生部网站2010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录简介基本规范展开简介基本规范展开编辑本段简介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1号[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编辑本段基本规范第一章 基本要求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第二章 病历书写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第十五条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
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
4. 电子病历软件的模板格式
(1) 纸张尺寸(2) 页面设置(3) 版面要求(4) 病案纸样式例的制作方法简述电子病(1) 电子病例模板中的页眉、页脚、制作要点用Word作为编辑器来制作病历模板,病历模板应符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第四版中病案的书写要求。
①页眉常用格式为“姓名、科别、床号、病案号”。有的医院将“病历续页”、“病历纸”等也包含在内,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定。
为了在实际输入内容时页眉内容不来回错动,必须在页眉中建立一个表格,将姓名、科别、床号、病案号框在其中,留出相应的空格,医生在书写病历时将病人的姓名等内容填入其中即可。要注意留出足够的空格,以避免错行。
②表格设置要用Word提供的表格自动套用无格格式,这样打印出来不显示表格结构,使病历美观大方。在设计病历时表格的下方有一输入行不能删除,使页眉与病历内容 之间保持适当的空间。
③页脚应包括医院名称和页码,一般应根据各个医院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2)电子病例模板内容设计要点①入院记录中模板内容应包括“一般项目、主诉、现病史”等。
病例开头为“入院纪录”、在其下方作一表格,前六项内容为一列,并留出一列与其相对应。中个表格为四列六行设计。
用word提供的表格自动套用无格格式,调整适当列宽,使列宽有足够的空间输入项目内容。这样制作项目排列整齐,输入内容不会错动。
②将主诉、现病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等项目列在一起后把病例书写的整个次序过程套路在病例模板中。 。
5. 如何书写病历
国家卫生部网站2010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录 简介 基本规范 展开 简介 基本规范 展开 编辑本段简介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1号[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编辑本段基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 病历书写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 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
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