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证明文件怎么写
文件内容:
1. 不影响房屋结构、不干扰周边邻居。
2. 装修费用由谁出资,
3. 耗电用水等由谁承担,
4. 承租合同到期后装璜的归属是的,
5. 可不可以拆除恢复原样,
6. 装璜引发的纠纷或事故责任主体明确,
7. 违约责任明确,
8. 装璜期限明确。
9. 争议处理明确。
10. 装修目的也要明确,
11. 不能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合法的目的用途。
2.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的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属于民法中添附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按性质划分,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所形成的附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善意添附,即经出租人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同意,但出租人知道后未表示反对,且该添附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用途的;二是恶意添附,即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用途的添附。 推荐阅读: 房屋租赁知识介绍 什么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对于两种类型的添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对于恶意添附,承租人因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违约合同约定的用途,擅自在出租人的财产上作了添附,改变了出租人财产的形态,破坏了财产的完整性,承租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了对出租人财产权的侵权的侵权。出租人据此可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对其装修投入进行补偿。
善意添附的处理,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和有效时,分别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当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善意添附,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当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时,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和期限届满时又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作者:邓鸿鲲 )
3. 房屋装修证明怎么写啊
1、说明自己房屋装修的基本情况,比如风格、材料以及费用, 2、出具各种基本情况的证据,比如发票、装修图片等。
注意事项: 1、资料:申请表、房屋所有权或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有效证明、装修施工图 或示意图。如果承租房、借用房装修,还需提供房屋所有者的书面认可证明。
2、拆改承重主体结构和非承重主体结构的,应提供具有资质证明的设计或施工单位的证明和拆改方案严格来说,没有明文规定,但从民法以及相关环保法律规定而言,装修的时间最好是人家上班后下班前,而且最好不要太大声,尽量不影响别人的休息和生活。
4.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的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属于民法中添附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按性质划分,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所形成的附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善意添附,即经出租人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同意,但出租人知道后未表示反对,且该添附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用途的;二是恶意添附,即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用途的添附。
推荐阅读: 房屋租赁知识介绍 什么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对于两种类型的添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对于恶意添附,承租人因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违约合同约定的用途,擅自在出租人的财产上作了添附,改变了出租人财产的形态,破坏了财产的完整性,承租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了对出租人财产权的侵权的侵权。
出租人据此可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对其装修投入进行补偿。 善意添附的处理,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和有效时,分别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当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善意添附,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当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时,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和期限届满时又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作者:邓鸿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