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给外省人写信的格式
1.称呼 也称“起首语”,是对收信人的称呼。
称呼要在信纸第一行顶格写起,后加“:”,冒号后不再写字。称呼和署名要对应,明确自己和收信人的关系。
(具体可参见第四编《应酬称谓》)称呼可用姓名、称谓,还可加修饰语或直接用修饰语作称呼。这里简要说明几条细则: (1)给长辈的信。
若是近亲,就只写称谓,不写名字,如“爸”、“妈”、“哥”、“嫂”等;亲戚关系的,就写关系的称谓,如“姨妈”、“姑妈”等。对非近亲的长辈,可在称谓前加名或姓,如“赵阿姨”、“黄叔叔”等。
(2)给平辈的信。夫妻或恋爱关系,可直接用对方名字,爱称加修饰语或直接用修饰语,如“丽”、“敏华”、“亲爱的”等;同学、同乡、同事、朋友的信,可直接用名字、昵称或加上“同学”、“同志”,如“瑞生”、“老纪”、“小邹”、“三毛”等。
(3)给晚辈的信。一般直接写名字,如“乐毅”、“君平”、“阿明”等;也可在名字后加上辈分称谓,如“李花侄女”等;亦可直接用称谓作称呼,如“孙女”、“儿子”等。
(4)给师长的信,通常只写其性或其名,再加“老师”二字,如“段老师”、“周师傅”、“宏海老师”等。对于十分熟悉的师长,也可单称“老师”、“师傅”。
假如连名带姓,在信首直称“孙松平老师”、“王达夫师傅”,就显得不大自然且欠恭敬。对于学有专长、德高望重的师长,往往在姓后加一“老”字,以示尊重,如“戴老”、“周老”,亦可在姓名后加“先生”二字。
为郑重起见,也有以职务相称的,如“董教授”、“陈大夫”、“佟工程师”等。 (5)给一个单位或几个人的信,又不指定姓名的,可写“同志们”、“诸位先生”、“XX等同志”等。
给机关团体的信,可直接写机关团体名称。如“XX委员会”、“XX公司”。
致机关团体领导人的信,可直接用姓名,加上“同志”、“先生”或职务作称呼,亦可直接在机关团体称呼之后加上“领导同志”、“负责同志”、“总经理”、“厂长”等。 如果信是同时写给两个人的,两个称呼应上下并排在一起,也可一前一后,尊长者在前。
上述五种场合,有时还可按特殊对象,视情况加上“尊敬的”、“敬爱的”、“亲爱的”等形容词,以表示敬重或亲密之情。当然,这要用得适宜,如对好友称“尊敬的”,反而显得见外,对无特殊关系的年轻女性贸然称呼“亲爱的”,那就有失检点了。
2.正文 正文通常以问候语开头。问候是一种文明礼貌行为,也是对收信人的一种礼节,体现写信人对收信人的关心。
问候语最常见的是“您好!”“近好!”依时令节气不同,也常有所变化,如“新年好!”“春节愉快!”问候语写在称呼下一行,前面空两格,常自成一段。 问候语之后,常有几句启始语。
如“久未见面,别来无恙。”“近来一切可好?”“久未通信,甚念!”之类。
问候语要注意简洁、得体。 接下来便是正文的主要部分——主体文,即写信人要说的话。
它可以是禀启、复答、劝谕、抒怀、辞谢、致贺、请托、慰唁,也可以是叙情说理、辩驳论证等。这一部分,动笔之前,就应该成竹在胸,明白写信的主旨,做到有条有理、层次分明。
若是信中同时要谈几件事,更要注意主次分明,有头有尾,详略得当,最好是一件事一段落,不要混为一谈。 3.结尾 正文写完后,都要写上表示敬意、祝愿或勉励的话,作为书信的结尾。
习惯上,它被称做祝颂语或致敬语,这是对收信人的一种礼貌。祝愿的话可因人、因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词,不要乱用。
(可参见下节《常用书信用语》的“祝颂语”。) 结尾的习惯写法有两种: (1)在正文写完之后,紧接着写“此致”,转一行顶格或空两格写“敬礼”。
(2)不写“此致”,只是另起一行空两格写“敬礼”、“安好”、“健康”、“平安”等词,一定要另起一行空两格,不得尾缀在正文之后。也可以在正文结尾下另起一行写“祝你”、“敬祝”,再空两格写上“安好”、“健康”等。
4.署名和日期 在书信最后一行,署上写信人的姓名。署名应写在正文结尾后的右方空半行的地方。
如果是写给的亲属、朋友,可加上自己的称呼,如儿、弟、兄、侄等,后边写名字,不必写姓。如果是写给组织的信,一定要把姓与名全部写上。
而在署名之后,有时还视情加上“恭呈”、“谨上”等,以示尊敬。上述自称,都要和信首的称谓相互吻合。
日期一项,用以注明写完信的时间,写在署名之后或下边。有时写信人还加上自己的所在的地点,尤其是在旅途中写的信,更应如此。
2. 外地证明怎么写
可以迁入子女的户口,或父母的户口,亲戚的不可以。
1、先回本市,到你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中心办理投靠子女的本市居住证。 (申领《本市居住证》所需材料) 1、《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5、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投靠子女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居住证的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对退休人员来说,可以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证工作。 2、居住证满3年后,你舅舅户口就可以落户迁回上海。
届时,将原来上海户口迁出证明(原派出所)、外地退休证明、女儿独生子女证明、本次外地派出所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申请书、上海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迁入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可以享受医疗保险. 《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户口管理,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公安机关和本市居民在进行户口登记、办理户口迁移及申请、签发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时,均应遵守本规定。 在本市范围内的水域以船舶为家的船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船民户口。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和居住在本市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户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进入本市的外省市人员的户口管理按照本市关于外来流动人员、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队营区内居住有非现役军人的,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设有集体户口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按照以常住地登记为主的原则进行户口登记。本市居民有两个以上合法固定住处的,只能在其中一处进行常住户口登记,并且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如实填写。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进行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出生、收养的户口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其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母亲一方为非本市居民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 (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其计划外生育(包括非婚生)的子女应当凭有关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三)本市居民在外省市、国外、境外或者在旅行途中所生子女,目前无法取得卫生部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 (四)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办理。 第九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本市居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入伍通知书》等有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户口,同时收缴本人《居民身份证》。
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向安置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 第十条 本市居民拟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由本人或者单位指定专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户口,同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出国、出境不满一年的,户口登记机关不予注销户口。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回沪定居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户口。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被逮捕或者收容劳动教养的,有关执行机关在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同时,应当通知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同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凭监狱或者劳动教养管理单位签发的有关证明,向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本市居民死亡的,在其死亡后十五天之内,由其户主、亲属、监护人或者邻居持本市医院、公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证件),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本市居民在外省市、国外、境外死亡的,在其死亡后一个月之内,由其户主、亲属、监护人持死亡地公安、司法、卫生防疫部门或者国外、境外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证明,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