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车库买卖合同怎样写
车库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号车库(实测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所买上述车库仅作为贮藏室或车库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元)。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甲方在*年*月*日前将上述车库交付乙方使用。
四、因该车库甲方与开发商所签合同明确不能办理产权证。如日后因本车库与开发商产权纠纷导致乙方损失,甲方不予负责;乙方所付甲方购房款,甲方不予退还。如有可能办理产权证,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证及过户给乙方相关手续(产权归乙方所有),办理产权证及过户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该车库产权及使用权。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即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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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的一间车库转让,不知道怎么写协议,请帮帮我吧~~
车库买卖协议书(供参考) (合同编号______) 出卖人:____ 注册地址: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 企业资格证书: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联系电话:____ 买受人姓名:____ 身份证:_____ 地址: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买受人所购车库的基本情况: 一、本人系____小区__幢__单元__的业主,购买__号车库,属__结构,价款_____。 二、车库单独办理产权证,面积以产权部门登记面积为准。
三、甲方暂按小区物管费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车库物管费,即每平方建筑面积__元。如遇调整物管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收取。
四、甲方对车库设施提供有偿维护修理。 五、乙方在使用车库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将车库以经营用途使用; 2、不准将车库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本小区以外的住户或单位使用; 3、乙方在购得车库后,应将停放的车辆牌照、车主姓名、车库编号在物管公司做统一登记; 4、严谨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刺激性物品,防火、防爆、防污染,不对小区住户产生不良影响; 5、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在小区内应慢行,如发生交通意外自行负责;小区内禁止鸣号,以免影响小区住户; 6、对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甲方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或处理。 7、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 乙方:____ 日期:____ 日期:____。
3. 车库买卖协议书怎么写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惠兴图文 车库买卖合同甲方(出卖人):身份证号:电话:乙方(买房人):身份证号:电话:甲乙双方就车库买卖事项经过协调,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自有车库(___号楼___库,房产证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二、车库价款经双方议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
甲方收到房款后出具收据。三、车库价款支付方式。
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房款付清后,此车库归乙方所有,甲方办理房产证时(办理房产证费用甲方自付)应协助乙方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四、甲方收到乙方应交的全部房款之后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房屋前发生的水、电、供热、物业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屋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另支付乙方已收房屋价款等额的违约金。
六、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车库,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属于准予使用的建筑。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以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造成乙方损失的并赔偿乙方损失。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建三江法院起诉。
4. 无产权的车库出售如何定协议
房屋附属地下车库共有四大类:1、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因此,开发商可以取得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开发商可以转让和出租。但由于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所有权人其出租期限有多长,所以有的开发商就打起了擦边球,出售使用权70年,这等于是变相出售产权。
2、目前,小区业主车位产权之争大部分就集中在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上。市房地资源局曾于2002年初发布《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中规定:“商品房项目附属的地下车库应优先满足本地块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购买、租赁。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地下车库,在预售期间仅可预售给本地块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显然,该规定并未禁止车位不可出售给小区以外的购买人。但是如给小区外投资者抢占后再高价出租或出售给小区内有实际需要的业主,显然小区内业主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在这样的情况下,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3年1月6日发布了《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并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使车位的买卖、转让趋于统一、规范。
3、开发商在立项设计时就将其作为小区配套设施,并且开发商将整个地下车库的面积都分摊了。该类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仅限用于对小区业主出租,而不能出售。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除非有合法产权的分摊协议,否则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4、售后公房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车库。该类物业由于受当时技术要求及设计理念限制,一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下车库,绝大多数是防空洞改建,其用途也五花八门,有开旅馆、加工厂、仓库等等,其产权归属非常混乱。按照当时有关政策规定,这些车库其实是作为房屋配套设施而建设的,承租人在购买公房时也未进行分摊,而且这部分面积国家相关政策也不允许进入分摊,因此,其所有人还是属于原来的出资建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