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理赔 权益转让书范例
权 益 转 让 书
保险单号码:
保险 金 额:
赔 案 号:
致: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关于上述保险单项下所承保的位于 (地点)的 (财产)于 年 月 日发生 (事故)索赔一案,贵公司支付的赔款 (大写) (小写)已收到。立书人同意接受上述赔款,并不再就本次事故提出任何的索赔。
鉴于收到该款,立书人同意将已取得的上述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贵公司,并同意贵公司以贵公司或立书人的名义向责任方追偿或诉讼,立书人并将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以利贵公司实现该项权益。
立书人(签章): 年 月 日
2. 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怎么写
保险理赔中在代位求偿和车辆全损的情况下要填写权益转让书。
权益转让书又称代位书。载明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并将其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相应转移给保险人的书面凭证。通常由被保险人签署认证。权益转让书是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
代位求偿权的有利凭证,保险人可以凭此转让书向责任方追偿。
转让追偿权是一种重要民事行为,必须用书面形式将之明确表示,以免口说无凭,日后发生争讼。另是保险人向第三者迫偿的权益是来自被保险人的转让,从法律的角度,保险人与第三者他们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保险人不能直接向第三者追偿,而权益转让书是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的惟一有效凭证与依据。
代位求偿权既然是法定权利,其适用必然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为法律所认可。这些条件包括: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人基于过错造成的保险事故所引起只有当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有索赔请求权,才存在向保险人转让赔偿请求权的可能,即"无请求权,无代位权"。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我国《
保险法》第47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2、只有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赔付赔偿金之后,其代位求偿权才成立。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由第三方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两种途径获得赔偿。
3、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以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额为限。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保险人不得从中牟利,所以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范围是与其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范围相统一。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所得的金额不得超出保险金的给付额。
若追偿所得少于保险金给付额,由保险人自担风险;若追偿所得超过保险金给付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其他权利。在保险人免赔10%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能按其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获得相应的代位求偿权。
3. 保险权益转让说明怎么写
保险公司:
贵公司(保险单号码)项下承保的车辆(厂牌型号)、
(号牌号码),于年月日发生事故。立书人已收到贵公司赔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立书人同意将已取得赔
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贵公司,并授权贵公司得以立书人名义或贵公司名义向责任方追偿。
立书人保证随时为贵公司行使上述权利提供充分协助。
特立本权益转让书为凭。
此致
权益转让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
仅供参考
4. 怎么写房屋权益转让协议书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古风马瘦 房产权益转让协议书房产权益转让协议书托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住宅: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开户银行账号:_____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住宅: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开户银行账号:_____甲方与乙方按照自愿、平等、老实未来信用原则,依照国家相关的产权转让政策和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托付事项甲方托付乙方办理______产权受让项目,并由乙方提供企业产权受让相关服务。
甲方托付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有:1、在甲方拟受让产权挂牌期满后,依照有关规定,乙方组织以协议或竞买方式撮合交易;2、假如甲方竞买成功,或协议成交后同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书;3、出具产权转让鉴证书。第二条提交的文件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式内容。
如为复印件,甲方应加盖证明章。第三条权利和义务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觉同意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2、需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清产核资、实地考察、审计、评估、权证变更、媒体公告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3、乙方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相关各方进行产权转让活动,对该公开挂牌项目进行规范操作。
5. 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什么意思
权益转让书(Subrogation Receipt)又称代位书。
载明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并将其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相应转移给保险人的书面凭证。通常由被保险人签署认证。
权益转让书是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有利凭证,保险人可以凭此转让书向责任方追偿。 转让追偿权是一种重要民事行为,必须用书面形式将之明确表示,以免口说无凭,日后发生争讼。
另是保险人向第三者迫偿的权益是来自被保险人的转让,从法律的角度,保险人与第三者他们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保险人不能直接向第三者追偿,而权益转让书是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的惟一有效凭证与依据。 扩展资料: 效力编辑 (一)权益转让书的记载内容与客观现实的矛盾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将其有关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追偿欠款。
实际履行过程中,保险人往往要求被保险人在提供索赔材料时,一并提供权益转让书。保险人经过逐级审查核赔的过程,确定向被保险人赔偿的数额。
由于保险人审核文件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段时间内需要理赔的款项的利息在继续发生,又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了保险人理赔时具有10%的免赔额,这样最终向被保险人理赔款项的数额与被保险人当初索赔时提供的权益转让书记载的数额就有一定的差额。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世界各国有两种立法例: 1、当然代位主义,即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仅以理赔为条件,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即可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 2、请求代位主义,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并不能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还须被保险人明示地将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人方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可见,我国保险立法采用的也是当然代位主义,只要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就相应取得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无须被保险人确认。
(三)权益转让书对代位求偿权的影响 在我国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的同时,往往要求被保险人签署赔款收据和权益转让书,作为被保险人将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的有效证明。 代位求偿权既然是法定权利,其适用必然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为法律所认可。
这些条件包括: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人基于过错造成的保险事故所引起只有当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有索赔请求权,才存在向保险人转让赔偿请求权的可能,即"无请求权,无代位权"。 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 我国目前的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均强调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让与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索。
但是,如果第三人的致害行为不在承保范围之内,或者未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其行为可以免责,则代位求偿均不得适用。 2、只有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赔付赔偿金之后,其代位求偿权才成立。
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由第三方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两种途径获得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权益转让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