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诈骗报告材料怎么写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
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
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
2. 有关电信诈骗的社会实践报告怎么写
给你找了篇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在学校学到的只是一些理论上的知识,自己要展现专业技能的锻炼机会应该好好把握。鉴于这点,寒假里我尝试到外边的一些公司实习,以此提高自己的动手能力和丰富社会工作经验。 因为母亲在中国电信工作,我学的专业又是通信工程,于是顺理成章的就去了中国电信贺州分公司实习,为期两个礼拜。 在贺州电信实习的日子里,依稀觉察出它是一个朝气蓬勃的团体。我明显感受到公司与学校的氛围完全不一样,包括工作精神、态度以及人际间的交往等等。公司里的职员都很努力,都很上进,大家上班准点准时,但是也会没日没夜加班加点,似乎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竞争机制,大家都很自觉,譬如说中午可以休息,公司职员可能会吃完饭后就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而没有钻时间的空子。 实习期间,我的实习任务主要是整理数据,统计资料,归整文件等,这些事情虽然看似琐碎但还是要方法可循才能把事情做好。因为还是一名学生,对于企业来说,可能是没有任何工作经验的生手,所以在实习当中的心得体会是办事绝对要找对炉子,顺应事情发展的途径,同时谦虚向前辈们指教,热情为用户服务。 米卢说过,态度决定一切。在贺州电信实习期间,我体会到态度认真与不认真所得到的待遇差别。其实,在企业里最关键态度应该要认真踏实,面对任何事情任何工作的时候要有一个稳健的心态和端正的态度,这样才会被认可,自己也才会进步。作为一名实习生,看似我没有工作压力,但是在处理事情,面对工作时候的态度也是要将自己看成是这个大家庭的一员,努力让自己的工作绩效提高,而不是简单完成任务就好。尤其与前辈们接触过程中,他们严谨而虔诚的工作态度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在贺州电信实习时间不算长,所以对于公司企业里的人际交往感受不是特别强烈,但还是有些觉悟。人与人之间要坦诚相待,和睦共处。在电信工作,为人处事也是一门艺术,它的能动性很大,而且反映一个人的素质或能力。它不仅仅是涉及公司内部氛围,而且也体现在对待客户上。我是在重要客户部门实习,期间有跟着前辈去走访客户,前辈也传授了一些与客户沟通的经验,也亲身在旁边体验过,知道关键应该要抓住客户的需求。
此次在贺州电信实习让我提高自身专业实际操作能力,同时丰富自己社会工作经验。这对于我来说,是很幸运的,但我更了解未来的竞争和挑战,我将不断朝专业方向努力,装备好自己,做一名成功的IT人才。
3. 谁知道诈骗的申诉书怎么写
申 诉 书 申诉人胡某某,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辽宁沈阳市大街163-2号2-2-1,身份证号:,现于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
申诉人胡某某对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一中刑终字第00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撤销(200)一中刑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判决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申诉人胡某某构成贷款诈骗罪,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对上诉人胡某某的行为定性不当”为由,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无视本案大量自相矛盾的指控证据和一审法院就本案所作出的错误判决,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本案作出的错误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具体申诉理由如下: 一、在申诉人服刑期间,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在中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取得核心的新证据。 申诉人被定罪的重要事实和理由是申诉人贷款诈骗400万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但是事实上某某典当行根本就没有放出400万的贷款。
中亚信托投资公司是1989年7月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分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中亚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营业部是中亚信托投资公司的一个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2006年3月29日由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由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现中亚证券所有账目都由中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保管。
申诉人的代理人在和中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联系后到三亚调取了2000年7月13日中亚信托投资公司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所有账目往来的记录,该证据显示原审法院认定的9430某某典当行账户未显示400万资金的支出,9447账户也未显示有400万元资金的进账。在原审案件定罪的核心证据为9340某某典当行账户的支票取款电脑凭条显示某某典当行账户在2000年7月13日有一笔400万元的支票取款,证明某某典当行在当天以支票的形式放款400万元,这与申诉代理人调取的新证据相矛盾。
根据我国会计制度和证券法规的要求,电脑流水账目应该和会计的手工凭证的账目记录完全一直,不一致的应该按照手工凭证的账目记录认定。申诉人现取得的新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定罪的证据是虚假的伪造证据,不应作为定罪的依据。
二、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根据原审的判决所依据的材料和证据就可以发现四处明显的错误认定。 1、原审一审判决中完全回避某某典当行真实放款400万元这一错误认定的事实。
申诉人在原审一审审理期间于2006年4月16日以书面形式正式申请合议庭聘请具有证券、期货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某某典当行放款400万元资金往来及100万元贷款利息做专项审计,可合议庭未予理睬。申诉人在原审一审审理期间于2006年3月3日申请延期审理对某某典当行400万元支票取款电脑凭条有效性进行核实,后经法庭调查,某某典当行400万元支票取款电脑凭条对应的支票根本没开过,电脑凭条确系伪造,但是原审一审法院仍然认定某某典当行“真实”放款400万元,导致全案认定事实错误。
申诉人在服刑期间委托刑事申诉的代理人到中亚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管理人处调取了2000年7月13日中亚信托投资公司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所有账目往来的财务记录,该证据显示9340某某典当行账户在当日未有400万资金的支出,9447账户在当日也未有400万资金的进账,某某典当行贷款400万为虚构的事实。 2、原审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书认为被告人以虚假的委托手续办理开户手续,并获得证券公司融资是极其错误的一个事实认定。
原审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股民是委托张某办理的开户手续并将所有人的开户资料交给张某女,没有人委托胡某某办理过开户手续,更没有人将开户资料交给过胡某某。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亚证券工作人员张雅萍证实张某在胡某某的陪同下到中亚证券长江道营业部为十余名股民办理的开户手续,并亲眼看见张某查看了融资账户,而且根据判决书附卷证人证言张某证实,她将十余名股民开户资料亲手交给张雅萍,并有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标志开户股民账户资产所有权的资金卡交给自己。
原审一审法院证明被告人在中亚证券为十余名股民开立账户是错误的事实认定。 在原审一审判决书附卷证人证言中,林林证实股东卡是自己的名字,一直由其母亲张某女做股票交易,张某女是林林账户内资产的真实所有者和账户支配人,与判决书中所述:“胡某某持张某女所带名为林林、林凤等人的股东卡、身份证在上述股民都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开户“手续”相矛盾,且开户股民中更有张某女的丈夫林凤祥。
林凤祥同样证实股东卡是自己的名字,一直由其妻子张某女做股票交易。张某女是林凤祥账户内资产的真实所有者和账户支配人,张某女所带开户资料的股民刘欣庚、杨全清等人根本就没有其人,更到不了开户现场。
张某女是这些开户账户的实际支配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是股民未到开户现场的直接责任人,申诉人不是实际去办理开户。
4. 集资诈骗判决书怎么写
刑事起诉书(格式)
X检刑诉[20XX]XX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被告人郭XX,男,31岁
本案由XX人民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行医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孙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描述案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村民XXX的证言,被告人郭XX开具的药方,鉴定人XXX的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无视法纪,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中毒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提起公诉,送交法院审判,请依法予以惩处。
此致
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XX年XX月XX日
5. 报案材料怎么写
报案材料的写法: 一、开头,即有管辖权的主办案件机关的名称。
如:XX公安局刑警大队: 二、基本内容: 1、自我介绍,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2、你所报案件的基本内容,这是报案材料的最重要的部分,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和结果。
这六部分内容也就是我们书写记述文的六要素,要写好报案材料,这六要素要写清楚。 3、基本内容的最后一段要写上如下内容: 以上本人(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结尾: 写明报案人姓名(签名,捺印,公司或单位报案需加盖公章)和时间。 四、注意事项: 1、报案材料可以手写,但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也可以打印,注意打印时最好使用A4纸。
2、报案材料必须如实陈述,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3、报案人报案时需要携带所写报案材料、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
4、报案材料送达报案机关后,需要接受报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报案材料的第一页右上角签名。 五、报案材料范本: XX公安局刑警大队: 我叫XX,性别X,民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住址XX,现住XX,工作单位XX,联系电话XX。
2013年5月15日上午10时50分,我的手机接到一个电话,电话号码为:XXXXXXXX,打电话的人自称为XXX,并且说他为我父亲的朋友。此人打电话时说话很急促,称:5月15日上午8时许他与我的父亲准备到XX省XX市旅游,他们就要到达目的地时,不料在路上出了车祸,造成我父亲小腿粉碎性骨折,现在我父亲已经被送到了XX医院治疗,不过医院称需要交5000元的押金,因为他们手上的现金不多,要求我赶紧向XX银行卡汇款5000元以尽快为我父亲治病。
当时我因为着急也没有多想,就急忙到银行向XX银行卡汇款5000元,汇款后,我又觉得此事蹊跷,赶紧向父亲家里打了电话询问此事,不料接电话的人正是我父亲,我才知道我已经被骗了。我父亲名叫XX,出生X年X月X日,现已退休,住址是XX,他没有手机,父亲家里座机号码为XXXXXX。
为避免更多的人受骗上当,我请求XX公安局刑警大队尽快调查处理,并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特此报案。
以上本人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案人:XX(签名,捺印) 时间:XX年X月X日 附:汇款凭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方帐户名:XX,帐号:X银行,X号码 拓展资料一、报案的方式有:口头报案,书面报案,电话报案,扭送,自首。
这其中除了书面报案要写好报案材料外,其他的报案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要对报案人进行询问,并写好询问材料,这份询问材料也是报案材料。 为了把案情向报案机关说清楚,最好要有书面材料,特别是经济犯罪或者案情较大的案情件,更要写好书面材料。
二、经济犯罪案件报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金融凭证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状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托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相片(可供给同类物品的相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管帐材料、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二)信用卡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状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挂号材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材料。 4、上圈套金钱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告诉凭证。
5、其他所把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运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6、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0000以上。
(三)票据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状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运用的初始收据及合同协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和其他证据材料。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相片(可用同类物品的相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管帐材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本罪起点:个人5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四)贷款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状况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贷款的初始合同和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贷款时留下的文件、证明材料等材料。
4、犯罪嫌疑人开户材料,开户时留下的文件材料。 5、骗取贷款后资金流向的收据、凭证、银行帐页等有关证据。
复印材料应由供给单位加盖印章并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20000元以上。
(五)合同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状况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犯罪嫌疑人运用留下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5、涉案合同和担保方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担保、抵押、支付等运用的收据、收付单据、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