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询问笔录格式
警察的询问笔录 格式同讯问笔录 附录 如何制作一份完整的具有证明效力的讯问笔录,应当注意五个要点: 一、介绍身份,出示证件。
询问当事人时,办案人员应当事先向当事人介绍身份,出示证件。并应当将此过程详细地记录在询问笔录中。
《行政处罚法》第37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如果办案人员的介绍身份、出示证件等过程记录在询问笔录上,经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后,就不会再有什么异议了。 二、仔细填空,认真核对。
这个“空”就是询问笔录格式中已经设定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这一部分除“至__时__分”留待询问结束时填写外,其他部分都必须及时、准确填写。应注意的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和年龄。
三、开门见山,直入主题。 要尽快使被询问人了解办案人员的来意,不要转弯抹角,让人家半天不知我们想干什么。
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告诉被询问人:调查什么,应当怎么做。同时,让被询问人知道,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和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有条不紊,顺藤摸瓜。 进入涉嫌违法事实调查时,最主要的是办案人员的取证技巧。
首先是办案人员之间要密切配合。 从哪问,怎么问,怎样记录才客观、公正等要有默契。
比如说,有些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为防止出现僵局,在询问过程中时有“聊天”、“拉家常”等;在被询问人“话匣子”打开时,要温而不火,乘胜追击;当被询问人不予配合,甚至个别有抵触情绪时,要以静制动,如果因被询问人暴躁我们就跟着发脾气、说大话,扬言要将人家怎样,那不仅影响调查的顺利进行,而且作为证据的询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将成为问号。 五、自始自终,履行程序。
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根据以上要求和规定做好了,有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也让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认可,再将首页格式文书中“至__时__分”填实,才算履行了询问笔录制作的全部法定程序。 。
2. 警察询问技能总结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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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询问笔录制作的问题与技巧
公安询问笔录制作的问题与技巧,最好能从行政,刑事等两方面来谈,然后再从不同类的案子谈也可以。总之就是不要太笼统的,能很好的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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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回答

南霸天mxw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推荐于 2017-12-16
一、公安询问笔录内容:
询问笔录的主要内容是笔录的核心,能否起到有价值的证据作用,关键看主体内容是否清楚、全面。主要内容体现在询问的五要素中:既何人、何时、何地、何因、何果。
因此,询问人员要对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时间、地点、有关人员、所采取的手段、实施过程、结果、目的以及该事实所涉及的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违法所得等情况询问了解清楚,记录准确。
1、何人:一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主要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是实施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经办人(自然人)。三是该行为所涉及的相关人员。
2、何时: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以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何地:是指实施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途经地和危害后果发生地。
4、何因:实施违法行为人主观动机,目的,行为过程。
5、何果:违法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比如说违法所得,造成的损失等。
二、公安询问笔录技巧:
在执法实践中,可以通过有效询问来调查事实真相,在询问时必须掌握一些最基本的技巧:
1、询问时不对该事件的合法或违法性进行评判,询问只对具体的事情进行调查,就事问事,以免当事人避重就轻或隐瞒真相,甚至拒绝回答。
2、对某些当事人比较敏感的问题,有时还必须采取迂回战术。如果在询问时直接问核心问题,当事人往往有所准备,进而自圆其说,从而不易调查到事实真相。
3、要注意避免把询问笔录作成提示性或诱导式的笔录。有些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询问时不得要领,同时又嫌被询问人讲话条理性不强,干脆把被询问人的意思通过自己的语言整理成一段文字作为询问内容,然后问被询问人是不是这样。这种提示性或诱导式的询问,是我国法律所摒弃的,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4、询问人和记录人密切配合。询问与记录是构成询问笔录的两个重要部分,虽由不同的人完成,但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需要二者讲究一定的技巧,密切配合。询问开始前,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事先沟通、交换意见。记录人员应了解询问人员询问的主要目的、方法、询问的重点等。
3. 关于警察政审材料的写法
手写,考核的操作程序和材料要求:
1、考生应填写招收人员登记表,本人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要如实填写清楚,便于政审人员考察了解;
2、到考生单位或街道、劳动管理部门了解其现实表现情况,查阅档案,并由其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个人表现的证明材料;
3、到考生家庭主要成员的单位或街道了解他们的现实表现及历史情况,通过查档,了解社会关系是否清楚,由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有海外关系必须了解清楚,并附有记录;
4、到派出所了解考生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无违法犯罪情况,并由派出所出具证明意见;
5、将1、2、3、4项有关材料整理齐全后和《选拔录用干部审批表》一并报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核。
4. 进入派出所警察把手机拿去做记录,这是什么意思
去派出所警察把手机卡给采集,是公安机关按照标准化信息采集相关规定。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采集相关信息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民警根据情况有权对公民的身份证进行查验。
正常情况下,警察在履行公务时,发现没有携带身份证,无法出示身份证的人员,可以将其带到警务室进行身份验证,按照标准化信息采集相关规定。
对其进行照相、DNA采集等是正常警务工作需要,对于采集的信息仅供公安机关内部使用,本着”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不会对外泄露,除非有违法犯罪记录,否则不会对今后工作与生活造成影响。
扩展资料:
基本依据
在中国,不论是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还是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并对证人的范围做出了限制性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据此,学术界普遍认为,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
证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首先,在诉讼之前了解案件情况,所以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其次,证人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自己不能给自己作证”。
最后,证人是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机关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在我国的诉讼中,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因为那样与其诉讼职责不相符合,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正因为如此,警察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少见。
从总体上看,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符合现代诉讼法理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具体说来,警察出庭作证具有以下三个理论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