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案说法的翻译是:什么意思
以案说法
英文翻译:Expound the situation by analysing some cases.
[例句]
The authors make attempt to expound the situation by analysing some cases and discussthe new approaches to solve the problems related to American online copyright.
笔者拟以案说法,探讨依法解决美国当今网络著作权问题的新途径。
2.求一篇800字左右的以案说法的征文
以案说法:堕落之 原罪
在当今社会,堕落是很常见的一种生活状态,尤其是在青年一代中。在新闻媒体上,经常会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事件,还只是十六七岁的孩子,便干起了杀人放火,抢劫勒索的勾当。可以说,心志不坚定,法律意识薄弱的青少年遇到了不可逾越的困难,感情遭受重创,抑或碰到其他的不顺,心底就很容容易产生忧愁烦闷,内心开始反叛,于是整个人的精神垮了,丧失了对生活热爱,慢慢便堕落了下去。
那么,人堕落了是什么样子呢,或者说,什么叫“堕落”。在百度词汇中,“堕落”有多种解释,其中有一条说:佛教、道教指失道心而陷于恶道恶事。把这接应到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将“堕落”当成干那些违法犯罪的活动。比如说,一个十四五的高中生,抛弃自己的学业和家庭,和社会上那些无业青年混在一起,成天出入于酒吧网吧饭馆。当没钱时,便去帮人打架,或者找个工地干几天活,对于人生不抱任何希望,每日得过且过,这就能够看作堕落。再比如说,某同学在学校里本应该安心读书,但是,因一时头脑不清,被人拉入传销组织,从此整天做着自己的发财梦,也是“堕落”。堕落是被社会一直抛弃的一种不良行为,它与社会伦理,法律与道德相违背。
堕落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对于一个青少年来说,如果陷入违法犯罪,那么首先他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犯罪情节严重的还将遭受牢狱之灾。即使后来他有了退悔之意,毅然还归正途,那段不结历史也很难抹净,将伴随他一生。对于社会而言,这种行为是一个炸弹,一种灾难。他的家庭会因此而蒙受耻辱,并且有经济上的重大损失。长沙政法频道就播出过许多案例,青年违法犯罪以后,他的父母悲痛万分,整个家庭就破碎了。
那么堕落的根源是什么呢?万里江堤,绝不会毁于一个蚁穴,同样的,一个青少年走向堕落,是社会,家庭,个人的因素才能造成的。对于社会和家庭这两种因素,我们难以得出任何准确的结论,所以我们先粗浅的从个人角度寻找原因。09年12月7日,央视“焦点访谈”做出了“花儿的凋谢——聚焦网络游戏的色情暴力”的报道,谈到一位正值花季的少年抢劫。猥亵妇女。男孩风发正茂,本应该天真无邪,为何会做出此等错事傻事呢?原来,少年在网吧玩网游时,偶尔会看到那些不良信息,看的多了,又想到这是个搞钱的好办法,就在现实生活中做出违法的事情。对于这个案例来说,这位少年的网瘾诱发他违法的欲望,自身法律意识很薄弱葬送了美好青春。通过全国的各种案例发现,青少年自控能力弱,法律意识不强,是堕落的首要因素。
那么,青少年怎么样避免自己堕落呢?我从我一些朋友身上,发现一个事实,他们在堕落的时候,会认为那是他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他们不想做任何改变。我曾劝说过我搞传销的表哥,但是,他未等我把话说玩,就朝我劈头盖脸的骂道“你大学才上多久,怎么就教训我来?”,现在,我想劝说在社会上的几个好兄弟,但又觉得那只是对牛弹琴。我想,要想避免堕落,应该择良友,千万不要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混在一起,尽墨者黑呀!
3.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案例:
1、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问: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1)、刘某的行为应属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的,应当责令其返还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捡牛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不能归还原物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物品价值责任。
4.求助.以案说法案例评析怎么样
转载一例,请参考。
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受理首例信用卡诈骗案
近日,辰溪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请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这是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在立法上首次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以来,辰溪县检察院受理的第一例信用卡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杨某,男,现年39岁,汉族,大专文化,系某小学教师。杨某在2009年8月4日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金穗和平贷记卡。2010年7月期间杨某使用这张信用卡共透支消费14923元,但在规定还款期限内杨某却一直未归还该款项。发卡行经多次电话和通知书催收未果,但杨某仍未返还所欠银行款项。至2011年05月30日止,仍欠本金14923元,利息4171.12元。
近几年,信用卡已走入我们的生活中,逐渐成为很多市民日常生活中主要的消费、结算的支付手段。发现、打击和遏制信用卡犯罪,必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因首次受理此类案件,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有效震慑此类犯罪,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对此十分重视,在办理该案时十分慎重。在审查逮捕期间,杨某的家属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共19094.12元。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我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其作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有具体以案说法案例吗(短一点)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时许,精神病患者吴新民(男 51岁 天津市异型刃具厂退休工人)因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非法冻结其养老保险基金帐户问题,到市政府信访办递交信访材料,在路过政府门前办时,被几名警察强行拖入办公室内毒打。
被害人吴新民当日到天津市河西医院门诊,病历记载:患者主诉被人打右臂,自觉胸痛。查体:神清合作,自动体位,心肺(—),右前臂有一2*3㎝血肿,有触痛,左背部有两处0.5*2㎝表皮擦伤,颈前有2*2㎝表皮红肿,右手食指有0.5*0.5表皮红肿。诊断为“前臂外伤”(详见证据一)。
二零零九年九月三日吴新民到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耳鼻喉检查耳道显微镜检查,镜检示:“右耳鼓膜紧张部穿孔,周围充血”诊断为“右耳膜外伤性穿孔” (详见证据三)。
事发后,被害人吴新民和平分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控告,至今未予立案。
6.以案说法是学习法律知识的一种有效方法
(1)示例:上网搜索、收看电视、查阅报刊等。
(2)诚实经营原则。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3)案例一中,法院依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郑某作出处罚,遏制、教育了郑某等犯罪分子,使人们的生命健康免遭其害,体现了法律具有制裁违法犯罪的功能,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和谐有序;案例二中,法官依法对发生械斗纠纷的两村进行调解,使两村达成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协议,重新和好,体现了法律具有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人与人之间纠纷或矛盾的作用。
7.以案说法:事后受贿行为如何定性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事后受贿行为划分为四种类型:
1、事前有约定的狭义事后受贿。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约定并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后,离职之前兑现贿赂的行为。这种类型的事后受贿与先收受财物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相比,由于双方有约定,因此行为人在主观认识上和客观行为上都没有差异。不同的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财物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非法收受财物。而一般情况下,是国家工作人员先非法收受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
2、事前有约定的职后受贿。这种类型的事后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约定,在这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在国家工作人员离职之后兑现贿赂,与事前有约定的狭义事后受贿相比,在这种事后受贿中,受贿人在收受财物时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行为人收受财物时没有了国家工作人中这一身份,因此行为人收受财物是否仍然侵害职务的廉洁性就成为了一个理论上的问题。笔者认为,第一,这种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事前就有约定兑现贿赂的行为;第二,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所以能够发生是基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时其有可供利用的“职务之便”。;因此即使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时已经离职,他的行为仍然侵犯其职务的廉洁,仍属于受贿。
3、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事前并无约定,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事前并无约定,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后,离职之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与前面的事后受贿相比,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行为人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并没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意图和其后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的意图并不是由一个犯罪故意衍生出来。行为人非法收受财物时的故意,实际上是一种事后故意。
4、事前无约定的职后受贿。这种事后受贿是指国家工作有员与请托人之间事前并没有约定,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离职之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类事后受贿的特殊性在于,行为人不仅在收受财物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且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也不具有事后收受贿赂的故意,这类“事后受贿”与事前无约定的在职“事后受贿”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已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