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写公告与通告
一、公告
1、标题
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公告”标发文机关和文种,有时只标文种即可:标题如无发文机关名称则在结尾必须落款。“通告”标题一般要标出单位或事由。
2、正文
包括开头的原因,讲原因目的;主体的事项,及告知的内容,可以分条款写下;最后是写结尾,写实施的期限、范围以及违反如何等,也可以简洁地提出对人民的希望,对违背者的警告等,然后再写、或结尾只写结束用语,如“特此公告”等。
3、文尾
包括署名和日期。以机关名义发布,标题如已有机关名,就不必署了。
二、通告
1、标题的写法有四种
①"通告"。如遇特别紧急情况,可在通告前加上“紧急”二字;
②"关于XXX的通告";
③"XXX关于XXX的通告";
④"XXX的通告"。
2、原由
主要阐述发布通告的背景、根据、目的、意义等。通告常用的特定承启句式“为……,特通告如下”或者“根据……,决定……,特此通告”引出通告的事项。
3、通告事项
通告事项是通告全文的核心部分,包括周知事项和执行要求。撰写这部分内容,首先要做到条理分明,层次清晰。如果内容较多,可采用分条列项的方法;如果内容比较单一,也可采用贯通式方法。其次要做到明确具体,需清楚说明受文对象应执行的事项,以便于理解和执行。
4、结语
用"特此通告"或“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表达。
扩展资料
适用范围
一、公告
1、公告,通常是以国家的名义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有时也授权新华社以公告形式公开宣布某一事项的有关规定、要求。如公布国家领导人的出国访问,国家领导人的选举结果,洲际导弹、人造卫星的发射等。地方行政机关有时也可用公告。
2、公告还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等。
3、国家机关使用公告公布事项,只限于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基层单位一般不能制发公告。
二、通告
1、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循或者周知的事项的公文文体。
2、“通告”,使用机关范围最大,各种机关单位都可以发布;内容有时具有专门性(如银行、交通方面的),而事项则更一般化:发布方式多种式样,可张贴,也可在报刊、电台发布。报纸发布可省略日期,因报纸有日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告
百度百科—通告
2.什么是开庭公告
所谓开庭公告,就是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对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所作的先期公告。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家属、亲友,都很关心案件,都想知道法院什么时候开庭,在哪里开庭,以便于参加旁听。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没有通知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亲友的义务,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3 款的规定,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便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家属、亲友和其他人员参加旁听。
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告的形式、格式和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告一式两份,要写清开庭时间、地点、案由和被告人姓名,一份人卷存档,另一份用于对外张贴。对外公告时,有的法院将公告贴在法皖门前的公告板上,有的直接在电子显示屏打出来。
3.法院开庭的时间是怎么通知当事人的
法院开庭的时间是通过法院传票通知当事人,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通常提前三天通知到相关人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扩展资料:
法院传票应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传唤的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
受传唤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传唤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传唤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传唤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入签收。
受传唤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传票留在受传唤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参考资料:
法院传票-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人大网
4.请问法院说公告被告人说呢么时候开庭怎么查不到
公告送达文书需要60日,至于何时开庭需要公告期满后才可以确定。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的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那就等待公告60日期满以后法院开庭就可以了。
5.看庭审流程的作业怎么写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
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
到案前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如确认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简称“专家”)出庭的,还应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另外可以特别提示:全体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和传呼机的铃响。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如果法官在书记员在做准备工作或宣布法庭纪律时进入法庭的,书记员应中止手头工作,主持法官入庭仪式后,再恢复手头的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后,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诉讼参加人有:……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 (3)经批准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有:……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核对即可。
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二、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可对法庭调查顺序予以说明:法庭调查一般按当事人陈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2、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宣读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即指示原告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被告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即指示被告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第三人宣读答辩状(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即指示第三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如果超出诉状范围的,法庭可提示当事人另作补充陈述。
当事人未提交诉状或者逾期提交诉状的,法庭应予以说明。 实践中,法庭认为组织当事人宣读诉状确无实际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读诉状”这一节。
在当事人宣读诉状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
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补充陈述。 法庭应引导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补充陈述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陈述的内容应避免重复。 在当事人主动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发问,以理清案情、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讼争焦点。
主持人宣布:法庭现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对法庭的发问,当事人应如实进行答问陈述;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实践中,如果经过预审,并已组织当事人陈述的,法庭认为再行组织当事人陈述已无实际必要的,经作必要的说明后,即可直接进行归纳小结。 3、归纳小结。
主持人宣布: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案件的其他诉讼材料,法庭归纳小结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2)当事人没有争议事实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都认可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或者涉及国家、第三人的权益,或者与其他证据有冲突的外,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当庭宣布: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均予认可,足以认定。
并宣告:以上经法庭认定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质证。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3)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
(4)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如下……。 法庭确定调查的范围时无须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法庭调查的范围不以当事人诉讼争议的内容为限;但二者不一致的,法庭应予以释明。 法庭调查的范围主要是案件事实问题。
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则属于法庭辩论的范围,但对法律依据的有无以及法律条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