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申请 旅行社审批 如何注册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
受理(一)受理对象:申请人(申请人即投资人,多个投资人申办旅行社的可委派其中1个做为申请人代表;如需委托投资人以外的人员递交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即全体投资人出具“申请人委托书”,如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单位介绍信)。
(二)申请人应按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填报《设立旅行社申请书》应注意事项:
1、申请书中“申请人”应与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投资人姓名或名称一致。
2、向负责受理的人员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并将复印件粘贴于《设立旅行社申请书》指定位置;预先核准名称应符合有关规定。
3、申请注册旅行社的中文名称应与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英文名称及缩写应与中文名称对应。
4、申请书中“管理人员资格审核表”的首页应填写申请设立旅行社拟任法定代表人履历,身份证复印件附后。然后依次填写申请设立旅行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部门经理的履历(填写至少一名财务人员信息)。
5、应在《设立旅行社申请书》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贴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章程。旅行社章程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的设立、变动和停业、歇业、破产的决策,投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经营范围、原则和方向,内部组织管理结构及原则,劳动用工及人事管理,分配方式等。章程中经营范围应写“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
6、验资证明(注册资本):由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及银行存款证明,需提供原件并将复印件粘贴于报告书中指定位置(申请设立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7、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地址应与注册地址完全一致,并需出示房产证明和租房协议原件,并将复印件粘贴于《设立旅行社申请书》指定位置。(经营场所应是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8、营业设施、设备:应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三)申请人或委托人递交的《设立旅行社申请书》内容应规范、真实、准确、有效。专办人员对于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或委托人,并告知须更正和补齐的材料。
二、审批 申请人提交的《设立旅行社申请书》,经审核准确无误后,由专办人员依次报处和委负责人审批。
(受理、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告知及发证(一)经审批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设立旅行社的批复文件并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旅行社批复文件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签订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交存20万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四)申请人应在交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持交存银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有效凭证(存单)原件及复印件、存款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旅行社责任险保单正本原件及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我委行政许可处备案,并可以申请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设立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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