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写机动车档案补建书面报告
如下写 一、一般规定 1、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每辆机动车的档案,一车一卷。
2、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并配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尘和防虫鼠的设施和设备。
3、由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审查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将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二、资料的归档 1、归档的时间。
应当归档的资料,原则上在该项业务办结当日移交档案管理岗归档。当日不能移交档案管理岗归档的,则应在该项业务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归档。
2、归档资料的要求。资料必须齐全,资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计算机存盘数据与档案资料相符;办理的内容、程序和流程等符合业务规定,无违规情况存在。
三、档案的存放 1、机动车档案按照机动车号牌种类分类,并按照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原则上架排列。严禁堆放机动车档案。
2、应当以国际标准A4纸尺寸依照规定的排列顺序,每种登记分别在左侧装订成册。并依照资料排列顺序依次填写档案材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
3、机动车档案资料册使用耐用纸袋装存,档案袋封面应打印机动车号牌种类、号牌号码、所有人等资料,案卷编号为机动车登记编号。 四、档案的查阅 1、车辆管理所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应当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
2、车辆管理所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应当审查其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
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 3、除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到原登记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的变更登记外,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再出库。
五、档案的查封和解封 1、档案的查封。 车辆管理所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扣押机动车的,应当审查提交的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明。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暂停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将查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将公函存入机动车档案 2、档案的解封。 车辆管理所接到原查封单位的公函,通知解封机动车档案的,应当立即予以解封,恢复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将解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公函存入机动车档案。
六、档案的补建 1、车辆管理所因意外事件致使机动车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警察总队(交通管理局),经书面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补建机动车档案,打印该机动车在计算机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以下资料: ⑴、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⑵、机动车来历凭证复印件。
2、机动车档案补建完毕后,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警察总队(交通管理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警察总队(交通管理局)与计算机登记系统核对,并出具核对公函。
审核进口机动车档案时,还应当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无记录的,不得出具核对公函。补建的机动车档案与原机动车档案有同等效力,但档案资料内无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警察总队(交通管理局)批准补建档案的文件和核对公函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完毕机动车档案转出但尚未办理机动车转入前将机动车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建机动车档案。 七、档案的销毁 1、机动车档案从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保存两年后销毁。
属于撤销机动车登记的,机动车档案保存三年后销毁。 2、销毁机动车档案时,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机动车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局、大队),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机动车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八、档案的监督管理 1、档案管理员应当对各个业务岗位移交的档案资料、凭证进行核对,发现档案资料不齐全或存盘的数据与档案资料记载不相符的,应退回移交的岗位补正。 2、档案管理员在核对档案资料时,发现有违反规定办理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3、车管所档案管理业务主管领导应当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教育、管理和指导,防止违规情况发生。
2.交通事故书面报告怎么写
一、办理程序 向 112 指挥中心报警, 112 指挥中心接警后,通知值班民警 → 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初步了解案情 → 是否道路交通事故 → 立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 作出事故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 宣布责任认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 是否共同申请调解 → 组织调解 → 调解达成协议,制作《损害赔偿调解书》 → 根据违法事实作出处罚。
二、提交的资料 1 、持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有效期限内的商业保险单据。 2 、开具工资证明、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药费单据、车物损失证明。
3 、亡人事故,在公安交通部门领取死亡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提供:⑴死亡注销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⑵死者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不服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六、交通事故的赔偿 当事人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协商,也可以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当时人不同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不成一直意见的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3.如何写机动车档案补建书面报告
如下写一、一般规定1、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每辆机动车的档案,一车一卷。
2、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并配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尘和防虫鼠的设施和设备。
3、由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审查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将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二、资料的归档1、归档的时间。
应当归档的资料,原则上在该项业务办结当日移交档案管理岗归档。当日不能移交档案管理岗归档的,则应在该项业务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归档。
2、归档资料的要求。资料必须齐全,资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计算机存盘数据与档案资料相符;办理的内容、程序和流程等符合业务规定,无违规情况存在。
三、档案的存放1、机动车档案按照机动车号牌种类分类,并按照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原则上架排列。严禁堆放机动车档案。
2、应当以国际标准A4纸尺寸依照规定的排列顺序,每种登记分别在左侧装订成册。并依照资料排列顺序依次填写档案材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
3、机动车档案资料册使用耐用纸袋装存,档案袋封面应打印机动车号牌种类、号牌号码、所有人等资料,案卷编号为机动车登记编号。 四、档案的查阅1、车辆管理所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应当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
2、车辆管理所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应当审查其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
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3、除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到原登记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的变更登记外,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再出库。
五、档案的查封和解封1、档案的查封。车辆管理所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扣押机动车的,应当审查提交的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明。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暂停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将查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将公函存入机动车档案2、档案的解封。车辆管理所接到原查封单位的公函,通知解封机动车档案的,应当立即予以解封,恢复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将解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公函存入机动车档案。
六、档案的补建1、车辆管理所因意外事件致使机动车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警察总队(交通管理局),经书面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补建机动车档案,打印该机动车在计算机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以下资料: ⑴、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⑵、机动车来历凭证复印件。
2、机动车档案补建完毕后,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警察总队(交通管理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警察总队(交通管理局)与计算机登记系统核对,并出具核对公函。
审核进口机动车档案时,还应当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无记录的,不得出具核对公函。补建的机动车档案与原机动车档案有同等效力,但档案资料内无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警察总队(交通管理局)批准补建档案的文件和核对公函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完毕机动车档案转出但尚未办理机动车转入前将机动车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建机动车档案。 七、档案的销毁1、机动车档案从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保存两年后销毁。
属于撤销机动车登记的,机动车档案保存三年后销毁。2、销毁机动车档案时,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机动车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局、大队),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机动车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八、档案的监督管理1、档案管理员应当对各个业务岗位移交的档案资料、凭证进行核对,发现档案资料不齐全或存盘的数据与档案资料记载不相符的,应退回移交的岗位补正。2、档案管理员在核对档案资料时,发现有违反规定办理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3、车管所档案管理业务主管领导应当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教育、管理和指导,防止违规情况发生。
4.交通事故书面报告怎么写
一、办理程序 向 112 指挥中心报警, 112 指挥中心接警后,通知值班民警 → 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初步了解案情 → 是否道路交通事故 → 立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 作出事故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 宣布责任认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 是否共同申请调解 → 组织调解 → 调解达成协议,制作《损害赔偿调解书》 → 根据违法事实作出处罚。
二、提交的资料 1 、持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有效期限内的商业保险单据。 2 、开具工资证明、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药费单据、车物损失证明。
3 、亡人事故,在公安交通部门领取死亡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提供:⑴死亡注销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⑵死者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不服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六、交通事故的赔偿 当事人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协商,也可以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当时人不同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不成一直意见的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5.书面报告怎么写
原发布者:zyling1208
工作报告怎么写? 导语:工作报告的写法,大家应该清楚。下面是整理的工作报告写法,供各位阅读和参考。工作报告怎么写?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时写的文书,或有关部门和领导机构按法定程度和工作需要向特定会议所做的报告,统称工作报告。共青团中央中常用的报告可分为会议报告、工作报告和情况报告3种类型。会议报告。即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进行到某一阶段,向某种会议就工作状况、主要成绩、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等所做的报告。如团代会、少代会上的工作报告,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会议或一个单位全体成员大会上的报告等。会议报告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回顾本部门、本单位某一阶段或某一方面的工作,成绩要讲够,问题要讲透,并从中得出应有的经验、教训,进而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指导方针、任务和措施,提交会议讨论、修改和审定。这类报告具有总结性,指导性和号召性。报告的内容要全面充分,思路要清晰,观点明确统一。要将本单位的工作情况研究透彻,做充分的调查;文章要结构清楚,条理分明,详略适当,思路连贯;要讲究遣词造句,语言准确。情况报告。即下级同上级反映情况的报告。有如下几种类型:①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到一定阶段时,向上级汇报情况,下情上达,使上级单位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成绩与不足,困难与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以便能及时得到指导与支持。在写法上与会议报告类似;②就某一项专门工作而写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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