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权诉讼起诉书具体该怎么写,求
举例:
代位权诉讼起诉状范本
原告:(债权人身份信息)
地址:
被告:(次债务人身份信息)
地址:
第三人:(债务人身份信息)
现住址: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代位权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元和利息x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xxxxxxx(写明原告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
原告认为,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已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实现。为了充分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特予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xxxxxxxx人民法院
具 状 人:xx
年 月 日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1、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
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
5、因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即使债务人、次债务人间的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不妨碍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6、代位权诉讼所涉及的主债权和次债权应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什么是代位权
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政府对其境内的外国私人投资须予以保证。
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某国的投资因政治原因而遭受损失,由投资国政府(一般通过海外投资保证公司或保险公司) 予以补偿,而投资国政府取得代替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提出索赔的要求。一般说,代位权包括以下内容:
(1),代位权的范围和条件。如果投资国承保者根据承保范围内投资者支付赔偿款项,东道国政府应承认因上述支付而转移给承保者的任何货币、债权、资产或投资,并承认承保者所继承的任何权利,同时,承保者应受投资者尚存法律义务的约束。
(2) ,代位权的限度和限制。一是代位权的权益限度不能超过原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二是依照东道国法律禁止或限制承保者代位取得的财产利益的安排。
(3) ,资金的转移。承保者根据其承保范围取得的法定货币的款项,东道国政府对其使用和兑换不应低于该资金在原投资者手中的待遇。
扩展资料:
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代位权
3.代位权诉讼起诉书具体该怎么写,求
举例:代位权诉讼起诉状范本原告:(债权人身份信息)地址:被告:(次债务人身份信息)地址:第三人:(债务人身份信息)现住址: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代位权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元和利息x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xxxxxxx(写明原告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原告认为,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
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已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实现。为了充分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特予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xxxxxxxx人民法院具 状 人:xx年 月 日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
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1、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2、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5、因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即使债务人、次债务人间的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不妨碍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6、代位权诉讼所涉及的主债权和次债权应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代位权诉讼起诉状要如何写
代位权纠纷案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xx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xx化工有限公司地址:省成都市工xx天府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xx 第三人:四川xx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市新都区xx园村 法定代表人:向xx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彭州市人民法院(2011)彭州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xx公司与第三人xx公司间可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能证明第三人xx公司对被告xx公司现享有债权的性质、金额以及该债权是否到期。
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一、被上诉人2008、2009年审计报告,证实了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应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为2008、2009年度的两份审计报告,只能证明被告xx公司截止于2009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告情况,因第三人xx公司并不清楚与被告xx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且被告不承认现负有第三人债务。
上述证据,无法证明被告xx公司与第三人xx公司间债权债务的构成、性质、是否到期等现实状态,故以上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纳(p3-4页)。以上认定,存在如下错误: 1、审计报告清楚反映出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1)2008年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附件》部分第7页记载内容如下: 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中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款项为15476007。85元。
关联方名称金额备注 四川xx精细化工有限公司15476007。85往来款 “其他应付款”说明被上诉人对第三人负有债务,且截止2008年12月31日的金额为15476007。
85元,债务性质属于往来款,而非涉及人身关系等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债务。 (2)2009年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附件》部分第7页记载内容如下: 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中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款项为10455268。
26元。 关联方名称金额备注 四川xx精细化工有限公司10455268。
26往来款 “其他应付款”同样说明被上诉人对第三人负有债务,截止2009年12月31日金额为10455268。26元,债务性质属于往来款,而非涉及人身关系等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债务。
两份《审计报告》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证明被告欠第三人债务10000余万元,债务性质属于往来款,因此与本案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而原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而不予采纳,请贵院依法予以纠正。
2、第三人辩称不清楚与被上诉人的债权债务情况,被上诉人不承认现负有第三人债务,不能成为否定审计报告的理由。 (1)第三人称不清楚与被告的债权债务,与事实不符。
被上诉人是受第三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第三人对被上诉人持股比例为75%,且两公司均是由向天富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2009年度《审计报告》也是将被上诉人财务报告已纳入第三人的报表进行合并了的(详见《会计报表附注》第9页文字说明),因此第三人对被上诉人所欠债务是一清二楚,“不清楚”只是托词而已。
(2)上诉人所举《审计报告》属于书面证据,且有被上诉人、第三人、审计单位、工商档案部门盖章,其真实性不容置疑。 被告口头上的不清楚、不承认,不能否定《审计报告》的证明力。
二、《审计报告》已经证明被上诉人欠第三人债务性质属于往来款,不属于不能行使代位权的特殊债务,截止2009年12月31日债务金额为10455268。26元。
三、被上诉人欠第三人债务已经到期。 1、被上诉人2009年度《审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付款”是放在“流动负债”一项下的(详见《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部分)。
2、被上诉人的长期负债为空白,负责合计与流动负债合计金额一致(25429771。24元),因此被上诉人的长期负债应为0元。
(详见《资产负债表》长期负债部分)。 3、《会计准则》第36条规定: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
第37条规定: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 4、鉴于被上诉人的对外负债全部为流动负债,而《审计报告》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12月31日,因此流动负债的最晚到期日期应为2010年12月31日。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2009年《审计报告》证明被上诉人欠第三人债务已经到期。 四、原审判决审理程序存在不规范之处。
1、两次庭审中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均没有提出“债务尚未到期”的抗辩事由。原审法院既没有对此进行调查,也没有要求双方对此进行说明或举证。
原审法院不能以一个未经调查、举证和辩论的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原审法院为本案曾四次通知原告开庭,上诉人每次如期到庭,两次都因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缺席,不能如期开庭,进而一再改定开庭时间。
开庭审理中,在已有证据证明被告和第三人持有证据却拒不提供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不是责令被告和第三人提交证据,相反却无限度地要求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原审法院是在对被上诉人和第三人作无原则的妥协、让步和倾。
5.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怎么写
保险理赔中在代位求偿和车辆全损的情况下要填写权益转让书。
权益转让书又称代位书。载明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并将其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相应转移给保险人的书面凭证。通常由被保险人签署认证。权益转让书是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
代位求偿权的有利凭证,保险人可以凭此转让书向责任方追偿。
转让追偿权是一种重要民事行为,必须用书面形式将之明确表示,以免口说无凭,日后发生争讼。另是保险人向第三者迫偿的权益是来自被保险人的转让,从法律的角度,保险人与第三者他们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保险人不能直接向第三者追偿,而权益转让书是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的惟一有效凭证与依据。
代位求偿权既然是法定权利,其适用必然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为法律所认可。这些条件包括: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人基于过错造成的保险事故所引起只有当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有索赔请求权,才存在向保险人转让赔偿请求权的可能,即"无请求权,无代位权"。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我国《
保险法》第47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2、只有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赔付赔偿金之后,其代位求偿权才成立。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由第三方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两种途径获得赔偿。
3、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以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额为限。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保险人不得从中牟利,所以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范围是与其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范围相统一。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所得的金额不得超出保险金的给付额。
若追偿所得少于保险金给付额,由保险人自担风险;若追偿所得超过保险金给付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其他权利。在保险人免赔10%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能按其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获得相应的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