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论述题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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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是什么?
(1)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所不同的只是前者解决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后者解决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进行刑事诉讼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参与诉讼的人应当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承担哪些诉讼义务等,应当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应当给予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怎样的刑事处罚等,同要以刑法为依据。
(2)要明确刑事诉讼法同刑法虽是两个不同的法,但它们又是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同刑法都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缺少了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就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刑法的任务也就无法实现。反之,只有刑事诉讼法没有刑法,就不知道对犯罪分子如何定罪,如何惩罚,使定罪失去了依据,量刑失去了标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的任务也无法实现,刑事诉讼法的最用也体现不出来。因此,刑事诉讼法同刑法是不可分的,只有两者互相配合,才能各自发挥其作用,完成共同的刑事诉讼任务。
法律监督原则与互相制约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互相制约只存在于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在处理同一个按键的程序上相互联系和转换的过程中。而法律监督原则,则不仅存在于处理同一案件的程序上相互联系和转换过程中,而且存在于程序上并不发生相互联系和转换的
2.论述我国的刑罚体系
(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我国刑罚由主刑与附加刑构成一个完整体系,主刑与附加刑分别包括若干刑种,各个刑种所造成的剥夺性
痛苦内容不同,可以适应不同犯罪、不同犯罪人的状况,对各种犯罪给予有效、合适的制裁。主刑与附加刑相互补充、相得益彰,避免了单一刑种的局限性。刑罚体系中的各种刑罚方法全部由轻到重排列,主次分明,轻重衔接,结构严谨。如拘役与有期徒刑是不同刑种,但期限却相互衔接。
刑罚体系由轻重不一的刑种组成,主刑与附加刑都有轻有重。如主刑中最轻的管制只是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最重的死刑则是剥夺生命。这使得刑罚体系有宽有严,宽严相济。确立这种刑罚体系,目标是通过贯串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收到预防犯罪的实效。因为犯罪现象极为复杂、危害轻重不一,故刑罚种类必须有轻有重;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单纯的重刑与单纯的轻刑都不利于预防犯罪;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单纯的重刑与单纯的轻刑,不适应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不能为国民所接受,其结果必将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我国刑罚体系的内容具有合理性:整个刑罚体系的内容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的需要;各个刑罚都包含惩罚与教育改造的机制;一些刑种的内容(如管制)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以自由刑为中心、同时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这反映了世界立法趋势;刑种由轻到重的排列也符合刑罚的发展方向。我国刑罚方法具有社会主义人道性:任何刑罚方法都能使犯罪分子感受相当的剥夺性痛苦,但又不以造成剧烈痛苦为目的;任何刑种都不包含侮辱人格、损害尊严、摧残肉体、折磨精神、牵连亲属的内容;除死刑立即执行以外,刑罚内容都在于促使犯罪人弃恶从善,改过自新。
3.刑法分论论述题~求高手解答
答:区别在于,1、两罪的入罪条件(犯罪构成)不同。修改前只有两点,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而修改后则扩大了盗窃罪的入罪条件,把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与数额较大并列。具备其一即构成犯罪。2、两者的最高刑不同,修改之前盗窃罪最高可以处死刑,而修改后废除了该罪的死刑规定。
修改的理由:盗窃罪原先规定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犯罪(实际上司法解释把多次盗窃又进一步限制为入户或在公共场合多次盗窃才构成犯罪),不利于打击盗窃犯罪,而修改主要是对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查证困难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如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都是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有重大威胁的行为,而扒窃则是查证困难的行为,因此将之规定为犯罪;
盗窃罪废除死刑主要是受废除死刑思潮的影响。
可能产生的影响:更有利于打击盗窃犯罪,但也可能会给盗窃罪传统理论带来冲击,传统理论认为盗窃罪是结果犯,而修八规定,入户盗窃等行为,具备该行为即可入罪(甚至是既遂,是否既遂有很大争议),该罪很可能不再是纯粹的结果犯。
4.关于法学的论述题答题方法
07年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方法与理论储备 作者:佚名 攻略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9-4 10:26:29 一、论述题命题方式 论述是一种综合考察考生法学理论素养的方式.论述题的命题方式有以下几种形式: 1.命题作文式:如“案例、判例与司法解释” 2.分析格言法条式:“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 3.案例/判例分析式:“黄碟案” 二、论述题答题要求 (一)形式要素:小段落、多层次、眉清目秀 1.段落要小,切忌不分段,或者段落太长 2.多层次者一要求整篇文章断落多,二要求一个段落之中有层次 3.眉清目秀是说书写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二)内容要素 1.说理 2.有据 3.多角度 4.正反面都要顾及 三、答题方法 第一步:概述题干,说明“是什么?”,即题干讲了个什么问题,反映的要旨是什么? 第二步:分析题干,说明“为什么?”即为什么会出现题干中的问题,其产生的理据是什么? 第三步:综上所述,说明“怎么办?”及理论结合实际,指出该怎么办? 【例1】四川省双流县发生了一起村民激愤杀人案件。
被杀害者张万安患有精神分裂症,不时打骂母亲和家人,还先后**母亲与大嫂。此外,张万安在村上不务正业,村上不少女孩在放学路上被他调戏过,他还经常打骂周边群众,使四周不得安宁。
2004年8月24日,张万安的母亲及两个哥哥张万成、张万明预谋打死张万安。当晚9时许,张万成、张万明在双流县太平镇碰见弟弟,用扁担、木棒将其打死。
此后,三人被捕关押。检察院认为,3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当地村民得知此案开庭审理的消息后称,张万安死有余辜!村民认为,张万安的母亲和两个哥哥杀死他是为民除害,也是替大家雪恨。村上的人对3被告人都很同情,希望法院能判轻些。
试从法的价值及其冲突的角度对上述事件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 A.此案反映了法的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的冲突。
B.法律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保护。但这种保护必须平等的适用于每个公民。
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最大的理由是这种自由已经危害到了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正如密尔所说:“要使强迫成为正当,必须是所要对他加以吓阻的那宗行为将会对他人产生祸害。
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
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本案中精神病张万安虽然是精神病人,但是其自由和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尤其是最珍贵的价值——生命自由非经法定程序,更不得为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草率剥夺,这是无庸置疑的。
张万安**母嫂、调戏妇女、打骂群众,扰乱安详和谐的乡村秩序,此类禽兽行,人神共愤。但张万安此类行为是其精神病所导致,实非一个正常的自由意志所甘为。
C.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签订确认,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刑法的目的已经很明确,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精神病人施加的只能是严加看管和医疗,而非剥夺其生命。
张万安的行为再恶劣,他也只是一个精神病人的行为,其母其兄,在处理张万安的人身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冲突时,背弃国法施加于他们作为一个精神病家属和监护人,所应当承担的严加看管和治疗义务,而选择了一了百了方法,剥夺了张万安的生命,此已逾越了必要的限度,违背了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比例原则,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其杀人情节,实属事出有因,法院在审理此案的时候应当运用个案平衡的原则,减轻处罚! [例2]马某与赵某系生意上的朋友。
2002年7月8日,两人在饭店喝酒,马某说起现在生意难做,不讲信义的人越来越多。赵某随声附和。
一向爱开玩笑的马某说:“老兄,凭咱们的关系,我就给你张借条玩玩都放心。”马某随即写了“今借赵某人民币6000元”的字条,签署自己的姓名后放在饭桌上。
不料,几日后,马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方知赵某竟以该借条为据将他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6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据,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请根据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和原理,谈谈你对法院判决的认识。 【答案要点】 (1)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成立。
(2)根据责任法定原则,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法律,而且只能根据法律。既然在法律上可以认定马某与赵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马某作为债务人,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3)司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它属于法律认可的客观事实。
既然本案中的证据证明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自然被证据证明的债务人马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法的作用是有限的,不是万能的。
法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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