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解案件简易卷宗案情概要及承办过程怎么写
人民调解卷宗文书格式及填写要求详见: 关于调解文书的填写方法和要求 一、关于《人民调解卷宗封面》的使用说明 1、关于“_____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填写。
应当注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称。如,济阳县垛石镇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2、关于“卷名”的填写。按纠纷当事人+纠纷类型的模式填写,如:**与**之间伤害纠纷、***与***之间债务纠纷。
3、关于“卷号”的填写。卷号即卷宗编号,是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编号,也是人民调解登记本(即台帐)的登记顺序编号。
按“____民调字第____号”的模式填写。如“垛石民调字[2011]第1号”,村调委会的如“垛石后王村民调字[2011]第1号”。
4、关于“调解员”的填写。应当填写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在册的人民调解员的姓名,必须与《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的“调解员”相同。
5、关于“调解日期”的填写。填写达成协议的真实时间。
6、关于“立卷人”的填写。与前面调解员一样。
7、关于“立卷日期”的填写。回访记录完成后10天内。
8、关于“保管期限”的填写。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
短期卷保管期限为五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十年。调委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保管期限。
9、关于“备注”的填写。主要是反映跨行政区域纠纷联合调解、公安机关移交调解、审判机关委托调解、政府部门指定调解等一些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关于《目录》的使用说明 1、关于“页码”的填写。将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分门别类地有序排列。
如第3项材料《调解申请表》在整个卷宗中是第3页,就在“页码”对应的空格内填上“3”;第5项材料《调查记录》在整个卷宗中是第5到第7页,就在“页码”对应的空格内填上“5-7”。 2、关于“本卷封面至封底共计 页”的填写。
卷宗装订完成以后,连封面带卷底共有页数据实填写。 3、关于“备注”的填写。
是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三、关于《调解申请书》的使用说明 1、关于“申请人”的填写。
由纠纷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分别填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社会组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法人证明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有委托文书。法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一致。
2、关于“纠纷简要情况”的填写。当事人简明扼要地填写纠纷的主要事实情况。
纠纷的详细情况可以在《调查记录》中反映出来。 3、关于申请事项的填写。
简要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4、关于“申请人(签名)”的填写。
必须由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并按指印。 四、关于《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的使用说明 1、关于“纠纷类型”的填写。
按民间纠纷的分类填写。 2、关于“纠纷简要情况”的填写。
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简要地记载,双方对事实有争议的也要如实记录。 3、“案件来源”在对应的选项打“√”。
4、关于登记人(签名)的填写。登记人和日期应如实填写。
五、关于《人民调解调查记录》的使用说明 1、关于“时间和地点”的填写。调查时间填写调查的当天时间;地点填写调查时的具体地点。
2、关于“被调查人和参加人”的填写。“被调查人”是了解、知晓纠纷具体情况的、接受调委会调查的人员。
“参加人”是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 3、关于“记录”的填写。
针对纠纷事项所作的调查了解,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被调查人陈述的原话或原意。 4、关于“调查笔录”结束部的签名的填写。
调查笔录形成后应当交由“被调查人”校对或者向“被调查人”宣读,由其签名并按手印确认无误。如果“被调查人”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则当场进行补正,并在补正处按手印确认。
“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如果“被调查人”拒绝签名,调查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调查人”处由参加、主持此次调查的人民调解员签名。“记录人”处由负责记录填写调查笔录的调委会工作人员签名,并注明调查日期。
六、关于《人民调解记录》的使用说明 1、关于“时间和地点”的填写。调解时间填写调解的当天时间;地点填写调解时的具体地点。
2、关于“参加人”的填写。“参加人”是接受调委会的邀请、协助调解的人员。
3、关于“当事人”的填写。在调解时,不论是双方当事人参加、还是一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当事人”应当与申请调解的当事人一致,包括委托代理人、监护人等,都应当注明。
4、关于“调解记录”的填写。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争议问题、相互辩论的情况进行客观、全面地记录,笔录要清楚地反映调解意见以及当事人对调解意见的态度,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或者达不成协议的原因。
5、“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 6、关于“调解笔录”结束部签名的填写。
形成完整的笔录后应当交由当事人校对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签名并按手印。当事人在调解。
2.社区人民调解卷宗案例,带格式带内容的案例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卷宗
卷 名:
卷 号:
人民调解员: 调解日期:
立 卷 人 : 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
备 注 :
卷 内 目 录
序号 文书名称 页码 备 注
1 人民调解申请书或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2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3 人民调解证据资料
4 人民调解记录
5 人民调解协议书
或人民调解口协议书
6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7 司法确认有关资料
8 卷宗有关情况说明
9 封底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岁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岁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纠纷简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事项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调委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参 加 人:
被调查人:
记 录:
调查人: 被调查人: 记录人:
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当 事 人:
参 加 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调解结果:调解成功;调解不成;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
人民调解员: 记录员: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丹铁人调字( ) 号
当事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岁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当事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岁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当事人:
人民调解员: 记录员: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丹铁人调字( ) 号
当事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岁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当事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岁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人民调解员: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当事人:
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
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回访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案件情况说明
立 卷 人
审 核 人
立卷日期 年 月 日
3.人民调解记录如何写
人民调解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复当事人达成协议过程的文字记录,是检查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坚持公正、依法、自愿调解的重要制依据。
书写内容主要如下: 调解人员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告知。调解人员对调解原则、方式和方法以及参与调解人员身份的告知。
当事人双方对争议事实的陈述。调查情况的核实和质证。
调解结知果的风险告知。调解协议内容或调解不成的原因,以及不能达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途径告知,或是依法起诉、申请仲裁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调解员、参加人员、当事人各道方都要在调解记录上签字,并加盖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4.案件卷宗怎么整理
附一: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1984年1月4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都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由审判庭经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二、材料的收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
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五条 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
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第六条 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转化成为审判案件的,或经审判监督处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诉,其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应按审判案件的立卷标准立卷。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刑、民申诉或人民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1)不属法院业务范围归**办的人民来信;(2)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法院直诉的信件或记录;(3)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4)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5)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6)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7)刑、民案件申诉中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上述各项由有关业务单位自行处理。 三、材料的排列 第八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 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4)起诉书正本;(5)起诉书附件;(6)阅卷笔录;(7)准备庭笔录;(8)送达起诉书笔录;(9)审问笔录;(10)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1)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的有关材料;(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票等;(13)开庭公告;(14)审判庭审判笔录;(15)审判庭询问证人笔录;(16)辩护词、公诉词;(17)合议庭评议笔录;(18)案情报告;(19)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20)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原本和正本;(21)宣判笔录;(22)判决书和裁定书等送达回证;(23)抗诉书;(24)移送上诉案件报告或上诉案件移送书;(25)上级法院退卷函;(26)上级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正本;(27)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28)赃、证物移送清单和处理手续材料;(29)备考表;(30)卷底。 第十条 一审刑事案件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第九条的(1)至(22)排列后继续排列: (1)上报死刑、死缓复核函(报告);(2)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3)退卷函;(4)执行死刑命令;(5)对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6)执行死刑笔录;(7)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8)执行死刑报告;(9)死刑案犯执行前后照片;(10)对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的通知;(11)尸体处理登记表。
第十一条 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或抗诉移送书;(4)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5)上诉书、抗诉书;(6)答辩状;(7)一审案情综合报告;(8)阅卷笔录;(9)准备庭笔录;(10)审讯笔录;(11)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票等;(13)审判庭审判笔录;(14)审判庭询问证人笔录;(15)案情综合报告;(16)合议庭评议笔录;(17)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8)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19)宣判笔录;(20)退卷函;(21)送达回证;(22)执行通知书回执(释放证回执);(23)备考表;(24)卷底。 第十二条 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诉状或口诉笔录;(4)立案通知书(通知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5)应诉通知书回执;(6)答辩书;(7)询问笔录;(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10)准备庭笔录;(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3)开庭公告;(14)审判庭笔录;(15)案情报告;(16)评议笔录;(17)调解书、撤诉书;(18)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9)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20)宣判笔录;(21)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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