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方的书写
1.开写处方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处方若有涂改,医师需在涂改处签名(我院内部规定麻醉药品处方不允许涂改)
2.处方药量以三天为宜,七天为限,慢性病可开一个月的药量.特殊管理的药品按相关规定执行,一类精神药品三天,二类精神药品七天(用专用蓝色精神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口服三天量,注射剂两天量(用专用红色麻醉处方开具,注射剂我院内部规定为一次量)
3.药物名称中文应采用药品通用名或常用名,英文应采用国际非专利名(INN),避免单纯用商品名.
4.固体药物以克(g)或液体药物以毫升(ml)作为含量或容量单位时可省略该单位,但若以其他量词作为单位时则不能省略该单位,如毫克(mg).
5.复方制剂可不写含量或浓度.
6.如果在一张处方上开几种药,应用阿拉伯数字标出.
7.如果几种药物的用法相同,可将这几种药物的用法用量合在一起写,用法用量前加aa,含义为"各….".
8.几种药物合用可用符号"/"表示.
9.医师若开具药物的用法用量与常规不符,应在该药物用法用量旁再签字确认,以表明并非写错.否则药品调配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处方书写格式分类
1.普通处方
必须注明每个药物的药物名称;最小使用单位的含量,浓度,装量或容积;最小使用单位的取用数量.
例:1.阿莫西林胶囊 0.25*12片*2盒(或 阿莫西林胶囊 0.25*12片*24片)
S.0.5 一天三次(或 2片 ,一天三次)
2.氯氟舒松软膏 10g*1支
S. 外用,一天两次
3.10%氯化钾溶液 100ml*2瓶
S. 每次10毫升,一日三次
2 .输液处方
可以不注明每个药物的最小使用单位的含量,,装量或容积(液体药物必须标明浓度),只要按照"药物名称+实际使用剂量"的格式即可.
例:5%葡萄糖注射液 250ml
注射用青霉素钠 320万单位 / *6
S.皮试后静脉滴注,一天三次
例:0.9%氯化钠注射液 500ml
维生素C注射液 2.0
维生素B6注射液 0.2 / *3 S.静脉滴注, 一天一次
2.门诊处方书写范例
(1)处方内容: 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2)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用量。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14、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μg)、纳克( 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 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示例处方: [示例处方1]总量法形式 R Mist.Pepsini 100ml Sig 10ml t.i.d a.c R 胃蛋白酶合剂100ml 用法 10ml 3次/日 饭前 [示例处方2]单量法形式 R Tab.vit.c100mg*40 S. 100mg t.i.d 维生素C片100mg*40 用法: 100mg 3次/日 [示便处方3]单量法形式 R Inj.kanamycin0.5*6 Sig 0.5 i.m b.i.d R 卡那霉素注射液0.5*6 用法: 0.5 肌注 2次/日 [示例处方4] R 50%Inj.Glucosi 20ml*2 *2次 Inj.vit.c 0.5*2 Sig i.v g.d R 50%葡萄糖注射液 20ml*2 *2次 维生素C注射液 0.5*2 用法:静注1次/日 [示例处方5] R 注射用青霉素钠40万u*12支 用法:80万u 肌注 2次/日 皮试(一) R Inj Penicillin 40万u*12支 Sig 80万u i.m. b.i.d. C.T.(一) [示例处方6] R 5%葡萄糖注射液 500ml *2次 10%氯化钾注射液 10ml 维生素B6注射液 0.1 用法:静滴 1次/日 0.9%氯化钠注射液 250ml *2次 庆大霉素注射液 4万u*4支 用法:静滴 1次/日 R 5%Inj.Glucosi 500ml *2次 10%Inj.kalii chloridi 10ml Inj.vit.B6 0.1 Sig V drip q.d. 0.9%Inj.Natrii chloridi 250ml *2次 Inj.Gentamicin 4万u*4 Sig V drip q.d. [示例处方7] R 1%Naristilla Ephedrini 8mL Sig nar. 3gtt t.i.d. R 1%麻黄素滴鼻液 8ml 用法: 滴鼻 3滴 3次/日 [示例处方8] R 1%Aur.Glycetini Phenoli 8ml Sig aur. 2gtt t.i.d. R 1%酚甘油滴耳剂 8ml 用法:滴左耳 2滴 3次/日 [示例处方9] R 10%Ung.Lchthyoli 30g Sig us.ext b.i.d R 10%鱼石脂软膏30g 用法:涂红肿处 2次/日。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 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第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第七条 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第八条 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
第九条 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二)动物种类、年(日)龄、体重及数量;
(三)诊断结果;
(四)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五)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
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条 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一条 兽用处方药应当依照处方笺所载事项使用。
第十二条 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公布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
第十三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
(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
(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
(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4.处方的书写要求和格式及样本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标示,然后分列写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下一行写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规则: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每张处方最多开5种药,并且中西药不能开在一张处方上。药品名称应该书写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商品名可以用括号添加。
规范的处方书写格式:点击下面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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