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员工周末外出加班造成工伤如何写证明
因工伤条例中明确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以上条件可以这样认定,虽然是工休时间,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在加班的工作环境中受的伤,就应视为工伤。
2. 出差期间的工伤如何认定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有如下鉴别:“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故出差途中发生车祸,符合《办法》中“因公外出,工作原因”的规定,结果也造成了比如骨折、丧失劳动能力等严重的伤害,可以根据《办法》认定为工伤。
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规定》指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2、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4、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5、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6、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8、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9、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规定,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劳动者来说,自己的权益又有了更多一层的保障。
3. 员工出差受伤如何认定工伤
很多人都知道,上班期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通常都会被认定为工伤,然而在我们周围,还有许多人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特别是销售人员和业务人员。
那么,员工出差受伤如何认定工伤呢?下面就让我们从一则案例中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介绍】 赵某是某公司的职工。 2014年2月,公司安排赵某出差参加会议,赵某入住主办单位安排的某酒店,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骨软骨损伤。
赵某认为其所受伤害系因工作原因引起,遂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那么,对赵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该规定,因工外出认定工伤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因工外出期间,应为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外出工作的期间。 二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伤亡。
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因工外出期间所面对的环境、状况相对陌生,遭遇伤害的可能性将更大,因此,笔者认为,因工外出的,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职工外出的场所应包括休息场所,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的情形都应视为“工作原因”,如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应视为工作的延续,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权利。 当然,不能将那些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在出差期间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私人活动视为“工作”或“工作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9月7日《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工作、开会期间在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伤害的,与该答复相比,仅仅是外出的具体原因不同,性质完全相同。
比照外出学习,外出开会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故可以适用该答复所确定的原则。
综上所述,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用人单位、会议举办单位或学习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包括休息)中受到事故伤害,可视为“工作原因”。 本案中,赵某受指派外出参加会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会议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应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知识:如何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应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 申请工伤的个人说明怎么写
工伤申请中的个人情况说明可以包含以下几部分内容:
1、本人姓名,年龄,岗位,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从事本岗位工作时间;
2、发生工伤的具体时间、地点、从事岗位的工作证明;
3、发生工伤具体情况及伤情;
4、发生工伤后的处理情况及在医院就医情况说明;
5、在医院治疗期间恢复身体状况;
6、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及在医院治疗的相关资料等。
扩展资料:
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5. 什么是“因公外出工伤”
“因公外出”要看原始证据 意见中,第一条中的因公外出的规定颇为引人注目,意见中规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公外出期间”的认定,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有的职工因私事原因外出,在外出的过程中不幸发生意外伤害,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借口是因公外出;也有的单位领导因为私事指派职工外出造成伤害,也强调是因公外出,这些情况往往会造成职工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 意见作出这一规定,那么职工都应保留好因公外出的原始证据,以防万一。
证据可以是单位审批过的出差单或者单位人事部出具的工作外出证明。 离职或退休后得职业病可获赔 意见对职业病问题也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此前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仅针对在岗员工患职业病的赔偿作出相关规定,而意见中则增加了对于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的赔偿。
根据意见,此类人员可以在退休或离职后进行自诊断,在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