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解案件简易卷宗案情概要及承办过程怎么写
人民调解卷宗文书格式及填写要求详见: 关于调解文书的填写方法和要求 一、关于《人民调解卷宗封面》的使用说明 1、关于“_____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填写。
应当注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称。如,济阳县垛石镇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2、关于“卷名”的填写。按纠纷当事人+纠纷类型的模式填写,如:**与**之间伤害纠纷、***与***之间债务纠纷。
3、关于“卷号”的填写。卷号即卷宗编号,是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编号,也是人民调解登记本(即台帐)的登记顺序编号。
按“____民调字第____号”的模式填写。如“垛石民调字[2011]第1号”,村调委会的如“垛石后王村民调字[2011]第1号”。
4、关于“调解员”的填写。应当填写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在册的人民调解员的姓名,必须与《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的“调解员”相同。
5、关于“调解日期”的填写。填写达成协议的真实时间。
6、关于“立卷人”的填写。与前面调解员一样。
7、关于“立卷日期”的填写。回访记录完成后10天内。
8、关于“保管期限”的填写。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
短期卷保管期限为五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十年。调委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保管期限。
9、关于“备注”的填写。主要是反映跨行政区域纠纷联合调解、公安机关移交调解、审判机关委托调解、政府部门指定调解等一些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关于《目录》的使用说明 1、关于“页码”的填写。将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分门别类地有序排列。
如第3项材料《调解申请表》在整个卷宗中是第3页,就在“页码”对应的空格内填上“3”;第5项材料《调查记录》在整个卷宗中是第5到第7页,就在“页码”对应的空格内填上“5-7”。 2、关于“本卷封面至封底共计 页”的填写。
卷宗装订完成以后,连封面带卷底共有页数据实填写。 3、关于“备注”的填写。
是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三、关于《调解申请书》的使用说明 1、关于“申请人”的填写。
由纠纷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分别填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社会组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法人证明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有委托文书。法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一致。
2、关于“纠纷简要情况”的填写。当事人简明扼要地填写纠纷的主要事实情况。
纠纷的详细情况可以在《调查记录》中反映出来。 3、关于申请事项的填写。
简要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4、关于“申请人(签名)”的填写。
必须由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并按指印。 四、关于《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的使用说明 1、关于“纠纷类型”的填写。
按民间纠纷的分类填写。 2、关于“纠纷简要情况”的填写。
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简要地记载,双方对事实有争议的也要如实记录。 3、“案件来源”在对应的选项打“√”。
4、关于登记人(签名)的填写。登记人和日期应如实填写。
五、关于《人民调解调查记录》的使用说明 1、关于“时间和地点”的填写。调查时间填写调查的当天时间;地点填写调查时的具体地点。
2、关于“被调查人和参加人”的填写。“被调查人”是了解、知晓纠纷具体情况的、接受调委会调查的人员。
“参加人”是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 3、关于“记录”的填写。
针对纠纷事项所作的调查了解,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被调查人陈述的原话或原意。 4、关于“调查笔录”结束部的签名的填写。
调查笔录形成后应当交由“被调查人”校对或者向“被调查人”宣读,由其签名并按手印确认无误。如果“被调查人”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则当场进行补正,并在补正处按手印确认。
“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如果“被调查人”拒绝签名,调查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调查人”处由参加、主持此次调查的人民调解员签名。“记录人”处由负责记录填写调查笔录的调委会工作人员签名,并注明调查日期。
六、关于《人民调解记录》的使用说明 1、关于“时间和地点”的填写。调解时间填写调解的当天时间;地点填写调解时的具体地点。
2、关于“参加人”的填写。“参加人”是接受调委会的邀请、协助调解的人员。
3、关于“当事人”的填写。在调解时,不论是双方当事人参加、还是一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当事人”应当与申请调解的当事人一致,包括委托代理人、监护人等,都应当注明。
4、关于“调解记录”的填写。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争议问题、相互辩论的情况进行客观、全面地记录,笔录要清楚地反映调解意见以及当事人对调解意见的态度,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或者达不成协议的原因。
5、“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 6、关于“调解笔录”结束部签名的填写。
形成完整的笔录后应当交由当事人校对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签名并按手印。当事人在调解。
2.案情摘要怎么写
1、文书的格式,1/3或者1/2的分数。(本部分主要解决的内容)
2、案例中涉及到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知识,另外的2/3或1/2的分数。
对于题干中给出的当事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要具体区分,这部分题干中给出信息则写,没给则略过,不是必须。
原、被告姓名题目中一般会提到,住址和电话在考试中不得出现真实信息。
当事人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为自然人的,只按照自然人填写,法定代表人部分删除即可。
原告:
姓名: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
姓名: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3.案情摘要怎么写
1、文书的格式,1/3或者1/2的分数。
(本部分主要解决的内容)2、案例中涉及到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知识,另外的2/3或1/2的分数。对于题干中给出的当事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要具体区分,这部分题干中给出信息则写,没给则略过,不是必须。
原、被告姓名题目中一般会提到,住址和电话在考试中不得出现真实信息。当事人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为自然人的,只按照自然人填写,法定代表人部分删除即可。
原告:姓名: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被告:姓名: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4.案情综述怎么写法学司法考试
一、依法制作,突出主旨 法律文书的写作除应遵循写作的一般规律外,根据其特定的功能,首要的一点是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根据法律活动的启动和进展情况,确定应该制作何种文书和如何制作,即确定制作某种法律文书的明确目的和中心意思。
以涉及刑事案件的文书为例,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时,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人员制作笔录,并且要经宣读无误,由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签名或盖章。这份笔录才算是一份合法的笔录。
当司法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只要符合管辖规定,应当迅速审查,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就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制作有关立案报告的文书,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这就说明法律文书的制作都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它们都有法定的特定功能,不是根据想当然的念头随意制作的。
既然法律文书都有它的法定功能,自然每种文书就都有它特定的主旨,而要实现它的主旨要求和法定功能,就必须在文书中突出它的主旨。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目的是通过指控某某犯罪嫌疑人构成某罪;人民法院应对其严加审判,并给予应有的制裁。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对某一案件的裁决处理的文书,就必须写明查清的事实,判明的案件性质,并阐明裁处的理由和作出最后的裁处决定。律师代书的诉状指控某甲对某乙有侵权行为,就必须在诉状中写清某甲对某乙的侵权事实,阐明指控某甲构成侵权行为理由和法律依据,提请法院秉公处理。
诸如此类,都必须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的功能,阐明其主旨,并能使其在文书中表达得鲜明突出、一目了然,以期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效能。 二、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目前不仅司法机关使用的大量司法文书都有法定的文书格式,就是各种民用的法律文书也开始制定较为统一的格式,即便部分民用法律文书格式尚不完善,但也有约定俗成的习用格式可供文书制作者遵循。
制定统一格式的文书,一是为文书的制作者提供方便,使其制作文书时有所遵循,便于制作;二是有助于法律文书效用的发挥,使接受文书的一方易于掌握文书的要领;三是便于保存归档。总之,遵循文书格式制作文书,对于程式性十分明显的法律文书来说是顺理成章的。
制作法律文书除应遵循规定的格式外,还必须认真写清各种事项,特别是一些法定要求写明的事项。如当事人基本情况中要求写明的各种事项就必须写全写清。
如年龄问题,对于某些当事人具有法律意义,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青少年犯罪,年龄对其是否应负法律责任有直接的法律意义。职业一项对于某些案犯是否属于职务犯罪也是重要的法律条件。
至于事实、理由、处理或请求意见中的有关法定的要素更必须写全、写实。 三、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法律文书叙述案情事实必须做到明晰清楚,使用的材料必须绝对真实。
因为事实是案件的基础,材料是说明事实的具体内容。叙述事实的具体要求: (一)事实要素,齐全完备 叙述案情事实,必须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
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基本要素,除应写清记叙一般事件所必须写清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和结果外,还应根据法律文书的特定要求,写清其反映法律特点的要素,而且要区别案件的不同性质写清不同的具体要素。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可以区别为两类,凡记叙有关刑事类的案情事实,应写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间、地点和关涉到的人物(作案人和被害人);作案的原因(目的和动机);作案的过程(情节和手段)和造成的后果;案犯的认罪态度以及证据。
凡叙述有关民事、行政类的案情事实,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关涉的各方(原告、被告、第三人等)纠纷的起因、发展过程、造成的结局、各方争执意见和理由以及有关的证据。其中行政诉讼的案情事实,在叙述纠纷事实时,还应注意写清原告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事实(不涉及行政处罚的案子除外)叙述上述事实要素,力求写明其法律上特点和要求。
当然叙述上述事实要素也不宜平均使用力量,有些要素是不言自明的,自然也可不写。如盗窃罪犯的盗窃目的是极其显然的,一般可以不写。
在叙述事实时,还应该注意写清、写全有关的具体事项,特别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素一定要提供齐全,这对于避免出现差错,说明涉案的人员是一特定的人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关键情节,具体叙写 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叙述,要求具体写明关键性情节。
因为只有关键性情节,才有助于判明案件的性质和涉案人员间的是非正误。通常所说的关键性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决定或影响案件性质的情节。
刑事类案件的事实中决定其是否属于犯罪的情节,或决定其属于此罪或彼`罪的情节;民事类案件的事实中决定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情节,都属于彼类的事实情节,必须具体写清。如某人对不法侵权行为的反抗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必须把侵害人所持的凶器、打击被害人的具体强度、被害人持有何种工具、如何具体反抗以及造成何种结果等等,写清、写实。
只有这样才能判明被害人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则构成犯罪。
二是涉及当事人有。
5.案件陈述内容怎么写
现行诉讼法虽然没有严格规定当事人陈述的种类,但是根据不同的标准,仍可以对当事人案件陈述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例如,原告向法院详细地讲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还等情况,要求法院确认该借款关系之存在并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在这里,原告向法院的“讲述”即为确认性陈述。经法院审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属实,就要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可见,确认性陈述具有主动性、独立性和利己性的特点,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相关的陈述,一方当事人皆可主动地向法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而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将借款偿还于原告的陈述,而否认原告所说的“至今未还”这一回事。在这里,被告的陈述即为否定性陈述。可见,否定性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点,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陈述而作出的一种反应,以否定对方,保护自己。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中当事人的态度不同,但两者都是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作出的不同反应。
与上述两种陈述不同,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还的陈述,即为承认性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
案件陈述就是当事人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在广义上,当事人陈述还包括当事人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案件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